(一)為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範爆炸物品領、退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的現象發生,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6)第337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領退製度和爆炸物品丟失處理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製定使用單位當月爆炸物品供應計劃。生產班組根據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額提出爆炸物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填寫三聯單,經班(組)長審批後簽字確認。
(三)根據當班報批的爆炸物品數量,由爆破工攜帶三聯單,到爆炸物品庫領取爆炸物品。
(四)爆破工到庫房登記辦完領取手續後,必須認真檢查品種、規格和數量是否符合,從外觀上檢查質量及電雷管編號是否清晰。
(五)爆破工應在爆破物品庫的發放室領取爆破物品,不得進入爆炸物品庫。未使用專用炸藥箱、雷管箱的,嚴禁發放。
(六)開箱使用前爆炸物品必須有安全員、班(組)長、爆破工在現場親自清點數量,做好記錄,方可使用。每次爆破後,爆破工應根據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爆破工作情況和爆破處理情況,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七)爆破工完成爆破任務後和班(組)長、安全員對當班使用的火工品數量進行核實清點,將剩餘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及處理拒爆、殘爆後未爆的電雷管收集,清點無誤後,將本班爆破的炮數、爆炸物品使用數量及繳回數量等經班(組)長簽字,由爆破員在當班將剩餘爆炸物品退回庫房;嚴禁將當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私藏在井下或帶入其它地方保存。
(八)爆破員應及時記錄每班領用爆破物品和現場爆破情況,詳細記錄每次領取爆破器材的時間、品名、數量、起爆數、剩餘數和退回數等,由當班安全員檢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追查。
(九)爆破工所領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遺失,不得轉交他人或由其他人員代交庫房,不得銷毀挪做他用,發現遺失、被盜應立即報告。
(十)所有接觸爆破物品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會產生靜電火花的衣服進行爆破物品操作。
(十一)嚴禁向無證人員和外單位人員發放爆破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