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煤礦防爆電氣設備管理,規範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製度”中對機電管理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時,必須經過機電管理部門檢查和登記。
(三)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登記、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1.由機電隊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入井檢查和檢修後的驗收,入井前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產品銘牌及標誌是否齊全。安全標誌證書應在有效期內,產品上的“MA”標識應清晰完整,銘牌中應有安全標誌編號。銘牌上所載信息應與安全標誌證書上所載信息一致,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安全標誌編號等。值班電工負責井下在用防爆電氣設備的巡回檢查工作。
2.接地。設備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標識、接線柱和引入裝置。
3.重要部位和外觀。多餘的電纜引入口應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進行封堵,密封圈和壓緊元件之間應有一個金屬墊圈,密封圈不應有老化、破損等現象,隔爆麵可打開的門或蓋以及易磨損的隔爆麵應完好、進行過防鏽處理,無損傷或者鏽蝕;隔爆間隙應符合標準。
4.緊固件。緊固件應完整,不得缺失、鬆動。
5、機械連鎖。設備門或蓋采用快開門結構時機械連鎖應正常、可靠,門或蓋打開後隔離開關不能合閘。
(四)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時,安裝人員要嚴格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電氣部分的規定執行,存在《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認定為失爆的情況之一者,按失爆處理。
(五)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後的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經過防爆檢查,確保防爆性能未被破壞,按新入井設備程序入井。
(六)機電管理部門應製定專門的井下防爆設備安裝細則。
(七)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後,應由機電副礦長或經機電副礦長授權的專職人員進行全麵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