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工作 , 加強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在申領、換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同時抄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煤礦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煤礦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管理機構情況;
3.煤礦建立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情況;
4.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監測人員及儀器設備配備情況;
5.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
6.煤礦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及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情況證明材料;
7.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8.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與告知情況;
9.煤礦職業健康檔案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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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