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裝備,建立粉塵03manbetx 化驗實驗室,開展粉塵、噪聲、熱害和化學毒物的監測工作。
1.職業健康科應每季度初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本季度的監測計劃,報煤礦領導批準後實施。
2.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檢測1次;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3.噪聲每半年至少監測1次,主要對通風機、提升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岩機、風鑽、乳化液泵、水泵等地點進行監測。
4.對 NO(換算成 NO2)、CO、NH3、SO2 每 3 個月至少監測 1 次,對 H2S 每月至少監測 1 次。
(三)煤礦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根據監測、檢測、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同時將日常監測、檢測、評價、落實整改情況存入煤礦職業衛生檔案。檢測、評價結果向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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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製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