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做好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1.組織領導:在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的指導下,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2.健康監護的對象
(1)從事粉塵、噪聲作業的勞動者 ( 包括采煤、掘進及輔助崗位的井下及地麵接塵人員 );
(2)從事粉塵、噪聲崗位的勞動者 ( 包括新錄用人員和轉崗人員 ) 必須參加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3)脫離粉塵、噪聲作業勞動者;
(4)塵肺病患者及觀察對象;
(5)粉塵、噪聲作業的退休人員 ( 定期或不定期隨訪 );
3.接觸粉塵、噪聲的勞動者、塵肺病人及觀察對象的監護以及有毒有害場所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應委托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4.健康監護周期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進行。
5.各部門必須積極配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 認真組織,精心安排,確保健康監護率達到100%。
6.根據職業衛生醫療機構反饋的健康檢查結果,及時通知勞動者到職業健康科簽字確認,有職業損害者要進一步複查確認,直至確診或排除。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1)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2)勞動者個人基本情況;
(3)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4)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5)職業病診療等資料。
2. 借閱
(1)勞動者有權查閱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但應對所查內容、利用目的作詳細登記;
(2)檔案原始材料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3)借閱檔案材料必須履行登記、簽字手續,一般情況下,外借期限不超過一周;
(4)對借閱的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得在檔案資料上標記、塗改或撕頁、拆卷等。歸還時檔案人員要進行檢查,保證檔案完整無損;
(5)勞動者離開煤礦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煤礦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3. 保管
(1)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檔案室嚴禁吸煙及存放易爆、易燃等容易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於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服務;
(5)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複製,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6)嚴禁無關人員隨意翻閱、借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