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做好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工作,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八條對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建設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職業健康科負責組織煤礦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存。
(三)煤礦收到職業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發現有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煤礦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五)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煤礦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所在煤礦承擔。
(七)煤礦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八)煤礦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