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礦安〔2022〕4號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礦安〔2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推動非煤礦山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製定了《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省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轄區所有非煤礦山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2月8日
關於加強非煤礦山
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安全基礎仍然薄弱,02manbetx.com 總量仍然較大,重特大02manbetx.com 尚未得到根本遏製,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為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聚焦防範遏製重特大02manbetx.com ,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製,通過源頭管控、規範條件、嚴格管理、綜合治理和強化監管監察,進一步提升非煤礦山企業(含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企業、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下同)規模化、機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從根本上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推動非煤礦山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二、嚴格安全生產源頭管控
(一)嚴格安全準入製度。一個采礦許可證範圍內的礦產資源開發應當由一家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管理,原則上隻設置一個獨立生產係統。獨立生產係統設計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當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最低標準,且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於5年。礦體埋藏深度小於200米的新建建築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方式。新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的要進行嚴格論證。嚴格落實《關於印發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采用一次建壩方式,加快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確保尾礦庫總量隻減不增。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協調推動自然資源等部門提高主要礦種最小開采規模、最低服務年限標準。
(二)嚴格安全設施設計。新建、改建、擴建金屬非金屬礦山對采礦許可證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原則上應當進行一次性總體安全設施設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地質資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和國家有關設計規範,編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得以利舊工程等名義違背安全設施設計的科學性,不得以最低價中標等理由降低安全設施設計質量。非煤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產期間發生《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範圍》規定的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對生產期間的重大變更工程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寫提綱》編寫評價報告。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的人員,對設計、評價結果終身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嚴格實行安全設施設計實質性審查。嚴格審批非金屬礦山露天轉地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設計邊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不得委托或者下放至市級及以下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建立國家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家庫,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省級、市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家庫。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根據礦山類型、生產規模邀請不少於5名熟悉金屬非金屬礦山或者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專業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其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包含采礦、地質、機械、電氣專業的專家,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包含采礦、地質、岩土專業的專家,尾礦庫應當包含水利、地質、土木專業的專家。
(三)嚴格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在批準的施工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期的必須經原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同意,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逾期應當重新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規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14號)要求,組織開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竣工驗收圖紙等資料應當與建設現場實際一致,與安全設施設計相符。
(四)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對首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要進行現場核查。對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掘施工企業,要對其所屬各個項目部人員配備情況進行審查。嚴禁對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最小開采規模或者最低服務年限的金屬非金屬礦山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不得委托至市級及以下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三、嚴格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非煤礦山(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以及礦泉水等其他礦山,下同)應當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GB16423)、《尾礦庫01manbetx 01manbetx 》(GB39496)、《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嚴格非煤地下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礦安〔2021〕7號)等標準和要求,以及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依法依規建設和生產。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安監總管一〔2015〕13號),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後工藝和設備。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五)嚴格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規範開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具備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風、排水、運輸、供配電等條件後方可組織采礦作業。開采順序、采場布置、采場參數、礦(岩)柱留設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應當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開拓礦量不得少於3年,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同時回采的中段數量不得多於3個。不同開采主體相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之間應當留設不小於50米的保安礦(岩)柱。
2.通風係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按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技術規範》(AQ2013)等標準,建立機械通風係統,加強通風安全管理,保持通風係統可靠運行,嚴禁以自然通風代替機械通風。每年應當對通風係統進行一次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完善通風係統。
3.提升運輸係統。提升機、提升絞車、鋼絲繩、罐籠防墜器等提升運輸裝置,應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新建提升深度超過300米且單次提升超過9人的豎井提升係統,嚴禁使用單繩纏繞式提升機。新建、改建、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斜井嚴禁使用插爪式人車,在用的插爪式斜井人車應當於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畢。
4.防排水係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完善的防排水係統,嚴禁以廢棄巷道、采空區等充作水倉。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鑽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存在曆史開采形成老采空區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水害防治要求。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滿足《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治水安全技術規範》(AQ2061)相關要求。
5.安全風險監測係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基建過程中應當同步建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係統,現有生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於2022年12月31日前建設完畢。開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在線地壓監測係統。
6.重要作業活動。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21〕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嚴防十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4〕48號)要求,調查清楚礦區範圍內及周邊相關的老采空區情況並防治到位,在動火作業現場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對所有巷道、采場和硐室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支護,嚴禁擅自回采或者毀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岩)柱。開采深度超過800米或者生產規模超過30萬噸/年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采用機械化撬毛作業。
(六)嚴格尾礦庫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壩體穩定性。尾礦庫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季度作業計劃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壩體穩定性03manbetx ,不得擅自加高壩體、擴大庫容。尾礦堆積壩平均外坡比不得陡於1:3。尾礦庫“頭頂庫”必須提高一個等別進行管理。
2.排洪係統。尾礦庫每年汛期前應當進行調洪演算,複核尾礦庫防洪能力。排水構築物預製件的製作、安裝及封堵應當滿足設計要求。新建尾礦庫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排洪構築物混凝土強度,鋼筋數量、間距、保護層厚度等進行質量檢測;在用尾礦庫新建設的排洪構築物(含拱板、蓋板)應當在使用前進行質量檢測。發生6.0級及以上地震等災害的地區,災害過後應當及時對受影響尾礦庫開展排洪構築物質量檢測。檢測人員對質量檢測報告結果終身負責。
3.監測預警。尾礦庫應當建設在線安全監測係統。在線安全監測係統應當符合《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範》(AQ2030)和《尾礦庫在線安全監測係統工程技術規範》(GB51108)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所有尾礦庫監測信息應當接入全國尾礦庫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係統。
4.閉庫及回采利用。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以及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必須在1年內完成閉庫治理並銷號。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安全設施設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進行回采利用的尾礦庫應當在設計回采期內完成所有尾礦回采並銷號。同一座尾礦庫不得同時進行尾礦回采和排放。
(七)嚴格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台階和邊坡。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必須按照自上而下開采順序,采用台階開采,嚴禁掏采或者“一麵牆”開采。現狀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03manbetx 。
2.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總邊坡角、排土擋石壩、安全車擋應當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等標準要求。現狀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03manbetx 。
四、嚴格安全和技術管理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規章製度。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實際控製人在內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實行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領導雙帶班下井製度。實施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嚴格控製井下單班作業人數,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風險集中區域安排平行作業。鼓勵有條件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維修作業。
(九)強化主要負責人安全履職。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開展全麵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簽字備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計分製度,及時調整不嚴格履職的主要負責人。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和尾礦庫企業實際控製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每月組織研究一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形成會議紀要。
(十)強化安全管理。非煤礦山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從事礦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應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熟悉本礦生產係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於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每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係統(不含外包施工單位)應當不少於3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不少於2人,三等及以上尾礦庫應當不少於4人,四等、五等尾礦庫應當不少於2人。特種作業人員數量必須能夠滿足實際生產需求,並持證上崗。
(十一)強化技術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每個獨立生產係統應當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上人員應當具有采礦、地質、礦建(井建)、通風、測量、機電、安全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設立技術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技術管理製度,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尾礦庫應當配備水利、土木或者選礦(礦物加工)等尾礦庫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專職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四等、五等尾礦庫專職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1人。
(十二)強化安全教育培訓。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等規章,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在內的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十三)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建設,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強化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確定管控重點,落實管控責任,加強隱患排查治理,03manbetx 隱患成因,製定落實消除措施。持續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和激勵約束,嚴格考核兌現。全麵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十四)嚴格按照設計建設和生產。嚴格落實評價、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各方安全責任。基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嚴禁以采代建;必須有與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其中開拓係統圖,中段平麵圖,通風係統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壓風、供水、排水係統圖,供配電係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生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GB16423)規定的圖紙目錄,繪製與現場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且至少每3個月更新一次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十五)規範采場單體設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編製采場單體設計,自行設計的企業應當有采礦、地質、機電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參與設計工作。必須嚴格按照采場單體設計組織回采作業,嚴禁無設計或者不按設計回采作業。
(十六)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嚴禁超範圍支出。發包單位應當合理測算、全額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且不得作為工程競標費用內容。
(十七)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及時編製、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等人員現場緊急撤人權,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並編寫評估報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設施,確保應急指令能夠傳達至影響範圍內的所有人員。尾礦庫“頭頂庫”每年汛期前應當主動協同當地政府組織下遊居民開展聯合應急演練。
五、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十八)切實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非煤礦山應當按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和《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幹規定》(礦安〔2021〕55號),切實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承包單位實施統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訓、檢查、考核、獎懲“五統一”,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嚴禁承包單位轉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項目。
(十九)加強項目部安全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掘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於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不少於3人;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
六、強化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管理
(二十)嚴格落實停產停建期間安全措施。計劃停產停建超過3個月的非煤礦山,應當向相應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書麵報告停產停建原因、期限和停產停建期間擬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項並嚴格落實。停產停建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安設“電子封條”。停產停建期間必須嚴格人員入井管理,嚴禁以設備調試、檢修和設施維修等為由組織建設或生產。
(二十一)加強複產複工安全管理。複產複工前,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製定詳細的複產複工方案,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全麵安全檢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複產複工準備和隱患排查整改期間,必須嚴格控製入井人數。停產停建超過3個月的非煤礦山在複產複工前必須組織複產複工檢查驗收,經確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相應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複產複工報告。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對複產複工礦山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弄虛作假的,依法嚴肅查處。
七、推進礦山安全轉型升級
(二十二)強化淘汰關閉。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相鄰非煤礦山之間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實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時”相關手續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不具備煤礦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的;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的4種情形的非煤礦山企業,作為重點關閉對象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要引導長期停產停工、恢複無望的非煤礦山加快退出。
(二十三)強化整合重組。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扶優汰劣、分類處置”的原則,推動對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及以上不同采礦權人的、相鄰采礦權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實施整合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係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鼓勵具有管理和技術優勢的大型非煤礦山兼並重組中小型非煤礦山。鼓勵有能力的礦山科研技術單位為中小型非煤礦山提供全方位技術服務。
(二十四)加快升級改造。非煤礦山企業要積極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新型適用安全技術及裝備推廣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5〕12號),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能力。中小型非煤礦山要加快推進鑿岩、撬毛、支護、鏟裝、運輸等機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礦山要加快推進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點崗位機器人替代。非煤礦山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企業要率先開展智能化建設。
八、強化安全監管監察
(二十五)落實地方監管責任。實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安全生產包保責任製,逐礦逐庫明確包保責任人,製定包保責任清單,落實包保措施。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現場檢查考核,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現動態達標;加強分類分級監管,對即將關閉退出礦、停產礦、停建礦、技改礦、整合礦、基建礦、生產礦等所有類型礦山逐一明確日常安全監管主體。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官方網站或者當地主流媒體公布日常監管企業名單。中央企業所屬非煤礦山應當由市級及以上部門負責監管。原則上尾礦庫“頭頂庫”、開采深度超過800米或者單班下井人數超過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監管不得下放至縣級及以下部門。
(二十六)加強國家監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嚴格落實礦山安全國家監察職責,監督檢查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對發現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到位、問題突出的,以及轄區非煤礦山企業存在安全風險失防失控、問題隱患嚴重或者重複出現、發生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下達監察指令。加大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督促地方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十七)強化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監察。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把中介機構作為安全監管執法檢查和監察的重點對象,嚴厲打擊在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中出具虛假報告、出租出借資質、從業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超出資質證書記載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中介機構切實落實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製度。規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建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產品生產和發證單位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製度,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產生重大安全問題的應當倒查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任。
(二十八)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應急管理部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精準執法、嚴格執法和規範執法。通過聘用非煤礦山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等方式,加強執法專業力量建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重點市、縣要建立與監管任務相匹配的非煤礦山安全專業執法隊伍。根據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嚴厲打擊《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中明確的10類非煤礦山典型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非煤礦山企業“三違”行為,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製定“三違”目錄,建立“三違”行為查處台賬。堅持“逢查必考”,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培訓現場檢查。省、市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每半年至少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情況分析通報一次,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或者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進行約談;每季度在本部門官方網站或者當地主流媒體上集中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二十九)嚴格事故查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責任,查清事故原因,嚴格責任追究,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嚴厲打擊瞞報、謊報、遲報事故違法行為,對參與瞞報、謊報、遲報的有關人員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加強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省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係統建設,具備接入國家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係統的條件,不斷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水平。各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動態更新尾礦庫包保責任基本信息,不斷完善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平台,實現與企業在線安全監測係統的互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