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並處4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劉建軍,通風副總工程師,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人采用液壓支架吊運工具箱的行為,未能糾正、製止。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其給予警告並處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賽買提江·肉孜,機電副總工程師,協助機電副礦長負責機電運輸管理等工作,參與加工和監督安裝液壓支架頂部三角形斜梁。未認真履行職責,違反規定(《煤礦用液壓支架)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4.8.1、4.11.1.2(GB25974.1-2010))對支護設備進行加裝改造;對2021年2月無安全技術措施,無審批的情況下進行井下焊接的行為,未能糾正、製止。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分別裁量:第一項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項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並處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其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屈生銀,機電副礦長,未認真履行職責,違反規定(《煤礦用液壓支架)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4.8.1、4.11.1.2(GB25974.1-2010))對支護設備進行加裝改造,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對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現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分別裁量:第一項給予警告並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項給予警告並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並處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4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6.張忠偉,生產副礦長,負責采、掘生產組織安排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現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對未按《Z14-2W01綜采工作麵上端頭及超前段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在回風順槽下幫距離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單體液壓支柱+鉸接梁進行巷道支護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現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分別裁量:第一項給予警告並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項給予警告並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並處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4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7.黎定洲,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現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對未按《Z14-2W01綜采工作麵上端頭及超前段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在回風順槽下幫距離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單體液壓支柱+鉸接梁進行巷道支護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現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分別裁量:第一項給予警告並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項給予警告並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並處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4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