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關於預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引發礦山事故災難的通知 礦安〔2022〕65號
11.地下礦山必須按規定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礦(岩)柱,嚴禁在 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礦(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對已遭到破壞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礦(岩)柱,必須進行注漿加固並建立隔水閘牆等設施,並由上級公司進行驗收,確保治理後的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礦(岩)柱完整可靠。
12.地下礦山對地表因采動形成的裂縫應當及時填塞;對采礦後形成的塌陷坑應當及時治理;對報廢的井筒應當按規定封堵,並設置柵欄和標誌;煤係地層露頭部位有漏水時,應當及時注漿加固處理。
13.地下礦山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水泵(潛水泵)、管路等防洪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井下主要泵房應當具備地麵遠程控製功能,在自然災害期間嚴禁安排人員入井。
14.礦山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水泵、水管、閘閥、配電設備和線路,應當在每年雨季前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及潛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提交聯合排水試驗報告。應當及時清理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15.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完善供水管路、通訊線路、壓風管路“三條生命線”並確保工作正常、可靠。使用罐籠升降人員的,應當經常清理、維護梯子間,保持安全出口暢通。雷電、台風等自然災害期間不能保證雙回路正常供電的,應當配備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備用電源。
16.尾礦庫企業每年雨季前應當組織開展調洪演算,複核尾礦庫防洪能力,降低庫內水位,確保尾礦庫幹灘長度、調洪庫容、浸潤線埋深等主要運行參數及排洪係統泄流能力滿足 設計和調洪演算要求。要及時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
17.礦山應當製定自然災害引發礦山事故災難應急專項 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必要的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對職工開展自然災害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教育培訓,並在每年雨季前至少開展1次應急 預案演練。
三、加強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監管監察工作
18.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與氣象、水利(水文)、防汛、應急 管理、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係,建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協調聯動機製和信息通報製度,及時掌握氣象和災害信息。接到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信息後,要及時向轄區礦山發送安全預警信息。
19.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值班值守,對受自然災害影響可能產生重大險情的礦山,要持續跟蹤自然災害影響情況,督促礦山企業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直至預警解除。
20.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礦山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相關製度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險情的礦山,要責令其立即停產撤人並監督落實。接到礦山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淹井險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 預案,積極協助並指導礦山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向周邊相鄰礦山發出預警。
21.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的礦山事故災難,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上報。
請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礦山企業,並督促貫徹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