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並嚴格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A.主要負責人
B.其他負責人
C.職能部門負責人
D.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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