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A.主要負責人
B.班組長
C.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
D.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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