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錄
第三編煤礦“三違行為”紅線清單
第五編 煤礦“反三違”監督檢查製度
第六編 煤礦“三違行為”對照檢查清單
第七編 煤礦“三違行為”責任追究製度
第八編 煤礦“三違行為”內部考核獎懲製度
第九編 煤礦“三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一編 煤礦“反三違”工作動態報告製度
附錄
第一編 煤礦“反三違”誠信承諾製度
第一條為牢固樹立“依法辦礦、依法治礦”理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推進煤礦安全生產誠信機製,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全麵降低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引發各類02manbetx.com 風險,提升煤礦從業人員守法意識和能力,按照四川省煤礦開展“反違法、反違規、反違章”活動建立健全“反三違”11項長效工作機製的要求,為實現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動態清零,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建立“反三違”承諾製度目的是創新安全治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推動煤礦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構建以誠信為核心的新型安全管理機製,規範全礦安全生產秩序,以形成煤礦主體負責、職工參與、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安全生產建設共治格局。
第三條信用承諾的適用對象。本製度所適用的“反三違”誠信承諾對象是指在宏鑫煤礦(以下稱承諾對象)。
第四條按照“分級負責、分層管理”原則,由安全管理科組織實施。《煤礦“反三違”誠信承諾書》由承諾對象,向對應的上級承諾。
第五條《煤礦“反三違”誠信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本層部門和承諾對象留存。
第六條煤礦有關科室隊依據範圍和職責,負責將《煤礦“反三違”誠信承諾書》掃描成PDF格式,並通過以下方式公示。將原件放大,張貼在單位顯著位置,接受職工、社會監督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
第七條《煤礦“反三違”誠信承諾書》簽訂後,長期有效。承諾對象法定代表人或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發生變動,或者需要增加、完善承諾內容時,承諾書應重新簽訂。
第八條《煤礦“反三違”誠信承諾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承諾內容、承諾日期,並加蓋承諾對象。
承諾對象以書麵形式公開作出承諾。承諾內容以第九條為樣本。各有關科室根據所屬特點,可以應加以修訂完善並發布給承諾對象。
第九條承諾主要內容
(一)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動態清零
1.非法盜采煤炭資源,不違法違規使用火工品的行為;
2.“六假六超三瞞三不”(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核定範圍、證照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02manbetx.com 或遲報謊報02manbetx.com ,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行為;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4.瓦斯超限、暴雨藍色預警不立即停產撤人的行為;
5.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6.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弄虛作假的行為;
7.未經驗收擅自恢複生產建設的行為;
8.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手續或在建設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9.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或隱患整改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10.違法違規發包承包采掘工作麵或井下工程的行為;
11.修改、刪除、屏蔽各類監測數據信息和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假檢的行為;
12.職工未經培訓合格或無證上崗作業的行為;
13.入井作業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識別卡的行為;
14.入井帶班領導空崗、脫崗的行為;
15.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等級組織生產的行為;
16.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全不齊組織生產;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定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行為;
17.違規啟封井下密閉(井巷、采空區、禁采區、積水區、火區)的行為;
18.違規進行動火作業、瓦斯排放作業、石門揭煤作業,掘進工作麵未實施物探、鑽探措施,未執行探放水基線、防突基線“兩把鎖”管理製度進行采掘作業的行為;
19.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設備工藝,采掘《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行為;
20.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風險未有效管控組織生產作業,不如實報告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
(二)習慣性違章行為動態清零
對圖紙資料、提升運輸、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頂板管理、機電運輸管理、放炮管理、采掘作業、監測監控係統維護管理等方麵的各環節、各崗位的習慣行違章行為進行全麵清理,列出清單,做到動態清零。
1.未及時更新圖紙、資料的行為;
2.斜井提升過程中同時行人的行為;
3.放炮作業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未分別檢查瓦斯的行為;
4.區隊長、班組長、瓦斯檢查工未在井下現場交接班的行為;
5.不隨身佩戴自救器的行為;
6.采掘作業前不“敲幫問頂”,地質構造帶、頂幫破碎地點不加強支護,以及空頂作業的行為;
7.掘進工作麵磧頭不采用前探梁等超前支護的行為;
8.各類設備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不及時更換或繼續使用,以及電氣設備失爆的行為;
9.帶電檢修、帶電搬遷電氣設備及電纜,掘進機、刮板輸送機等機械設備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行為;
10.采掘工作麵未安設風流淨化水幕或生產期間不使用,以及不清掃、清收、衝洗煤塵的行為;
11.擅自關停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功能、閉鎖功能失效的行為;
12.未定期調校、檢測傳感器,調校未使用標準氣體、空氣樣,以及調校過程操作不當引起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報警的行為;
13.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並上鎖的行為;
14.班組長、放炮員放炮前後未對爆破地點裝藥連線和殘炮、拒炮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炮煙未散盡提前進入放炮現場,一次裝藥分次起爆,以及剩餘炸藥、雷管不退回炸藥庫的行為;
15.不按瓦斯檢查循環圖表檢查瓦斯的行為;
第十條承諾應用
1.分類管理。各有關科室應將信用承諾納入承諾對象信用記錄,作為對承諾對象事中事後管理、實施誠信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
2.考核評定。將承諾對象是否遵守信用承諾作為表彰獎勵、評先評優、資質評定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承諾期間,承諾對象若發生違反“三違”規定,發生失信行為,被科室有關部門確定為失信主體的,應廢止其“反三違”承諾書。
第十二條失信承諾對象按照煤礦有關製度規定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完成信用修複的,7 個工作日內重新簽訂“反三違”誠信承諾書。
第十三條各有關科室要高度重視,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誠信承諾工作機製,明確責任,精心組織,確保誠信承諾工作有序推進。
第十四條各有關科室要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反三違”承諾宣傳教育,普及“反三違”知識。結合日常安全管理、專項檢查等活動,增強誠信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安全誠信環境。
第十五條為確保“反三違”誠信承諾製度的推行,煤礦將誠信承諾納入承諾對象主體信用記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中,作為對承諾對象事中事後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製度在執行過程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編 煤礦“反三違”常態化警示教育製度
第一條為不斷提升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守法意識和能力,深刻汲取02manbetx.com 教訓,警鍾長鳴居安思危、促進安全,達到“一人出事故、人人受教育,一礦出事故、礦礦受教育”的目的,從源頭上有效遏製和防範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推進本煤礦安全警示教育常態化,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開展“集中學習法律法規”活動。每月組織全員集中學習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等煤礦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 關於加強升級改造煤礦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強化全員紅線意識、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築牢安全思想防線。
第三條煤礦將每年6月定為“安全警示教育月”。統一製定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方案。結合實際,研究、細化、完善煤礦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方案。
第四條結合發生的各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安全事故,設立“安全警示教育日”,並在每年的這一天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
第五條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凡是全國範圍內有煤礦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時,本礦都開展全體職工警示教育,讓他礦的事故教訓時刻警醒自己。
第六條煤礦通過安全警示教育日、警示教育會議、班前會等形式對職工進行常態化提醒和警示,並開展安全自查自糾,落實聯保互保責任。
第七條開展“反三違”常態化安全警示教育要突出對典型事故的深刻反思,把曆史上的事故當成今天的事故對待,把別人的事故當成自己的事故對待,把小事故當成大事故對待,把隱患當成事故對待,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反三違”常態化安全警示教育專項警示教育會礦長牽頭,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會議地點職工安全培訓室。班前會煤礦“反三違”常態警示教育由值班礦長組織、安全管理科組織。
第九條煤礦“反三違”常態化警示教育納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終考核工作評比。
第十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編 煤礦“三違行為”紅線清單
煤礦企業對照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防滅火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以及《四川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四川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四川省煤礦企業觸碰安全生產“紅線”實施行政處罰“底線”表》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主要內容,結合本煤礦習慣性違章行為,製定本“三違行為”紅線清單。
第一條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全、證照失效非法組織生產的;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未經聯合試運轉或聯合試運轉超期或未經竣工驗收合格進行采掘作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以及綜合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的;
(四)機械化改造擴能項目未編製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五)停止生產、停產整頓礦井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驗收批準擅自恢複生產的;
(六)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行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五超”: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證照超期仍然組織生產;“三瞞”: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瞞報謊報事故;“三不”: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
第二條煤礦違法違規發包、承包、轉包煤礦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
(一)煤礦未采取整體托管形式進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給不具備承包或承托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三)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變更)安全生產許可的;
(五)承包(承托)方再次將煤礦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第三條、礦井開拓部署、生產布局、頂板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存在回風井出煤或開采回風巷上部“帽子煤”的;
(二)采掘工作麵個數超過《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的;
(三)礦井單項(單位)工程開工前、采區開采前、采煤工作麵回采前未編製施工組織設計、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作業人員學習的,或者未按照設計組織施工、作業的;
(四)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布置生產水平和生產采區的,或者在未形成生產係統或安全設施不完備的水平和采區提前組織開采的;
(五)礦井、采區和采煤工作麵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六)通過地質構造帶、頂幫破碎地點時未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七)在用巷道淨斷麵不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設施需要的;
(八)未按照采掘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或者空頂作業的;
(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未製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區時未將所有受水害威脅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的;
(十)未履行審批手續隨意開掘巷道或啟封密閉的;
第四條、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組織生產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形成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的;
(二)沒有按規定和設計形成通風係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要求設置專用回風巷的采區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的;
(三)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的;
(四)礦井未采用機械通風或者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以及不能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的;
(五)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六)采掘工作麵等場所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或者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七)未按規定設置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的;
第五條 礦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檢、假檢行為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四)有《煤礦01manbetx 》規定情況的礦井未建立地麵永久抽放或者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的;
(五)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不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的;
(六)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管理和維護不符合相關規定仍然進行采掘活動的;
(七)礦井回風巷道、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的,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八)對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記錄的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第六條 礦井粉塵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礦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的;
(二)采掘工作麵等產生粉塵的地點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三)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
第七條 礦井防滅火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礦井未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或者井上、下未設置消防材料庫的;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的;
第八條 煤礦執行防治水規定(細則)不嚴格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極複雜礦井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以及搶險救災設備的;
(三)有明顯透水征兆或者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可能引發淹井等緊急情況不立即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或者防治水圖件的。
第九條 爆炸材料管理和爆破管理不嚴格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運輸、儲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處置廢棄爆炸材料,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資格證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的;
(三)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
(四)沒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危險性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或者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無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實爆破的;
(六)存在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等情形仍然裝藥放炮的。
第十條 礦井運輸提升設備使用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主要運輸平巷長度超過1.5km,未采用機械方式運送人員的;
(二)使用串車提升的傾斜井巷未設置“一坡三擋”裝置或者“一坡三擋”裝置失效的;
(三)井下皮帶運輸未按規定設置綜合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的;
(四)提升運輸設備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的;
(五)煤礦其他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斜井提升時蹬鉤、行人的。
第十一條 煤礦供電係統不可靠或者電氣設備管理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礦井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或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二)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分接其他負荷或者裝設負荷定量器的;
(三)違規在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的;
(四)井下供電係統保護裝置不齊全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跳閘試驗的;
(五)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規定或者在用防爆電氣設備未取得“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六)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失爆的。
第十一條 煤礦應急處置工作不到位的
(一)煤礦沒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或煤礦兼職救護隊配備、管理及救護裝備維護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編製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礦井排放瓦斯、啟封密閉、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沒有礦山救護隊參加執行的;
(四)主要負責人在本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及時組織搶險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五)主要負責人不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 煤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以及礦用安全儀器儀表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三)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的;
(四)采用不能保證至少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的;
(五)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前進式布置的;
(六)巷道采用木支護或混凝土棚支護的。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的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上崗作業的;
(三)井下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上崗作業或新入井作業人員四個月內無師傅帶領上崗作業的。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進行危險作業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冒險作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二)進行焊接、爆破、吊裝、排放瓦斯、石門揭煤、探放水、巷道貫通、高空作業、瓦斯抽放、密閉和啟封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煤礦不及時、準確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的;
(四)未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並形成普查報告的;
(五)煤礦隱瞞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煤礦不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
(七)煤礦交接班製度執行不嚴格或者兩班交叉作業的;
(八)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九)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辨識,未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未定期組織重大風險管控效果評價03manbetx 的;
(十)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重大災害(事故)防治、事故預警信息處置、密閉(柵欄)管理、火工品管理、采煤工藝管理、標準化動態管理等監督管理製度和指令的;
(十一)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未排除仍然進行生產的。
(十二)出現安全生產險情、事故預兆未執行停產撤人規定,或者未賦予班組長、現場管理員、瓦檢員、調度員在出現險情、事故預兆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指令權限的;
第四編 煤礦“反三違”自查自改製度
第一條為了煤礦安全發展,從根源上避免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降低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引發各類事故風險,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反三違”行為,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所指的“反三違”是指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引發各類事故風險所界定的情形。
第三條煤礦“反三違”自查自改工作是指礦按照本製度每月對照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和自己梳理的習慣性違章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礦01manbetx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防治水細則》《四川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和煤炭行業技術規範標準、煤礦安全責任清單開展自查自改工作,形成自查自改報告,列出違法行為清單、違規行為清單、違章行為清單和整改責任清單,建立階段整改進度台賬,動態上報。
第四條對照煤礦“反三違”自查由安全管理科組織開展自查、自改、歸類整理存檔。
第五條煤礦“反三違”自查自改工作應堅持落實責任,全麵排查,準確上報,積極整改的原則。應真實、準確完整的填報本單位排查治理情況,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的安全檢查。
第六條針對自查出的“反三違”類隱患由安全管理科整理歸檔、製定隱患整改方案、措施,按照“五落實”落實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預案。督促按時整改到位。按時複查驗收,合格予以簽字驗收,對於未能在整改時限內改正的,整改責任人說明原因,並按照煤礦相關製度予以處罰,再次確定整改時限,整改不到位、整改不予驗收銷號。
第七條屬於重大隱患類“反三違”隱患,由安管管理科上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上報重大事隱患應同時提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等相關資料。重大事故隱患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難易程度03manbetx ;
(3)隱患整改方案。
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整改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物資落實情況;
(4)負責整改的單位和人員;
(5)整改的時限和要求;
第八條自查自改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應形成自查自改報告,安全管理科必須將所有銷號閉合的“反三違”隱患台賬存檔。
第九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五編 煤礦“反三違”監督檢查製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反三違”監督檢查工作,各科室、各隊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反三違”職責,按照四川省煤礦開展“反違法、反違規、反違章”活動建立健全“反三違”11項長效工作機製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宏鑫煤礦各科室、各隊等依照製度對單位遵守“反三違”製度、清單情況進行“反三違”監督檢查。
第三條 礦上級單位應當對下級單位“反三違”工作實施工作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對“反三違”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礦公告;對檢查發現的“三違行為”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從業人員注意不要違反“三違行為”。
第五條“反三違”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單位履行“反三違”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二)對舉報投訴的“三違行為”行為的核查;
(三)對開工前的“反三違”安全檢查;
(四)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反三違”監督檢查。
第六條檢查單位根據本礦可能違反的“三違行為”規律、特點等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隱患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第七條 實施“反三違”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證件。
“反三違”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八條 反三違”專職性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科負責本礦“反三違”行為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本礦是否組織全員集中學習法律法規;是否傳達學習近期典型案例通報要求;是否在警示教育大會上交流學習心得體會;是否開展常態化對照自查自改等情況。
第九條 反三違”常態化性監督檢查。
(一)礦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反三違”常態化監督檢查。檢查前製定方案,明確檢查時間、方式、範圍、內容及參加人員;
(二)采掘、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監督檢查由分管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參加,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
(三)礦領導帶班下井督查檢查: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礦級領導帶班檢查。
(四)生產期間日常監督檢查:每天安排科隊、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檢查。
(五)班組崗位監督檢查:班組長及現場作業人員作業過程中進行習慣性違章行為檢查。
第十條 反三違”群眾性監督檢查。
設立群眾“反三違”監督檢查,班組至少配備1名群眾監督檢查員,行使班組群眾監督檢查職責。
第十一條 “反三違”監督檢查內容
(一)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二)習慣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二)“三違行為”紅線清單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第十二條 反三違”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
(一)對查出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要明確責任,按時完成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二)習慣性違規違章行為由科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整改;
(三)違法行為由企業負責組織人員進行整改,重大隱患要進行公示,製定整改方案。並按照重大隱患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反三違”監督檢查的要求
(一)“反三違”監督檢查,嚴格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製度,檢查人不簽字或代簽字,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二)各“反三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參加,統一分工,有特殊情況必須向領導請假,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100元;
(三)所有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和習慣性違章行為檢查要嚴、細,如現場有違法、違規、違章、習慣性違章時、監督檢查未查出,但被上級領導發現,每處對監督檢查人員罰款200元;
(四)參加“反三違”監督檢查人員要堅持原則,敢於動真,對查出的違法、違規、違章問題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罰款,否則對監督檢查人員記違章並罰款200元;
(五)“反三違”監督檢查時作業地點存在不安全隱患或作業人
第十四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六編 煤礦“三違行為”對照檢查清單
第一條為從根源上避免三違行為印發各類02manbetx.com 風險,為便於明辨“三違行為”,對照清單開展“反三違”檢查,製定本“三違行為”對照檢查清單。
第二條根據“三違行為”清零要求,將“三違行為”分為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和習慣性違章行為及“三違行為”紅線清單行為對照檢查清單。
第三條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對照檢查清單。
1.非法盜采煤炭資源,不違法違規使用火工品的行為;
2.“六假六超三瞞三不”(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核定範圍、證照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事故或遲報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行為;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4.瓦斯超限、暴雨藍色預警不立即停產撤人的行為;
5.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6.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弄虛作假的行為;
7.未經驗收擅自恢複生產建設的行為;
8.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手續或在建設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9.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或隱患整改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10.違法違規發包承包采掘工作麵或井下工程的行為;
11.修改、刪除、屏蔽各類監測數據信息和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假檢的行為;
12.職工未經培訓合格或無證上崗作業的行為;
13.入井作業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識別卡的行為;
14.入井帶班領導空崗、脫崗的行為;
15.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等級組織生產的行為;
16.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全不齊組織生產;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定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行為;
17.違規啟封井下密閉(井巷、采空區、禁采區、積水區、火區)的行為;
18.違規進行動火作業、瓦斯排放作業、石門揭煤作業,掘進工作麵未實施物探、鑽探措施,未執行探放水基線、防突基線“兩把鎖”管理製度進行采掘作業的行為;
19.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設備工藝,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行為;
20.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風險未有效管控組織生產作業,不如實報告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
第四條習慣性違章行為。
1.未及時更新圖紙、資料的行為;
2.斜井提升過程中同時行人的行為;
3.放炮作業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未分別檢查瓦斯的行為;
4.區隊長、班組長、瓦斯檢查工未在井下現場交接班的行為;
5.不隨身佩戴自救器的行為;
6.采掘作業前不“敲幫問頂”,地質構造帶、頂幫破碎地點不加強支護,以及空頂作業的行為;
7.掘進工作麵磧頭不采用前探梁等超前支護的行為;
8.各類設備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不及時更換或繼續使用,以及電氣設備失爆的行為;
9.帶電檢修、帶電搬遷電氣設備及電纜,掘進機、刮板輸送機等機械設備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行為;
10.采掘工作麵未安設風流淨化水幕或生產期間不使用,以及不清掃、清收、衝洗煤塵的行為;
11.擅自關停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功能、閉鎖功能失效的行為;
12.未定期調校、檢測傳感器,調校未使用標準氣體、空氣樣,以及調校過程操作不當引起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報警的行為;
13.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並上鎖的行為;
14.班組長、放炮員放炮前後未對爆破地點裝藥連線和殘炮、拒炮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炮煙未散盡提前進入放炮現場,一次裝藥分次起爆,以及剩餘炸藥、雷管不退回炸藥庫的行為;
15.不按瓦斯檢查循環圖表檢查瓦斯的行為;
第五條“三違行為”紅線清單對照檢查清單。
1.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的,是指下列情形: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全、證照失效非法組織生產的;
(2)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未經聯合試運轉或聯合試運轉超期或未經竣工驗收合格進行采掘作業的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以及綜合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的;
(4)機械化改造擴能項目未編製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5)停止生產、停產整頓礦井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驗收批準擅自恢複生產的;
(6)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行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五超”: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證照超期仍然組織生產;“三瞞”: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瞞報謊報事故;“三不”: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
2.煤礦違法違規發包、承包、轉包煤礦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
(1)煤礦未采取整體托管形式進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給不具備承包或承托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3)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4)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變更)安全生產許可的;
(5)承包(承托)方再次將煤礦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6)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3.礦井開拓部署、生產布局、頂板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是指下列情形:
(1)存在回風井出煤或開采回風巷上部“帽子煤”的;
(2)采掘工作麵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3)礦井單項(單位)工程開工前、采區開采前、采煤工作麵回采前未編製施工組織設計、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作業人員學習的,或者未按照設計組織施工、作業的;
(4)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布置生產水平和生產采區的,或者在未形成生產係統或安全設施不完備的水平和采區提前組織開采的;
(5)礦井、采區和采煤工作麵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6)通過地質構造帶、頂幫破碎地點時未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7)在用巷道淨斷麵不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設施需要的;
(8)未按照采掘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或者空頂作業的;
(9)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未製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區時未將所有受水害威脅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的;
(10)未履行審批手續隨意開掘巷道或啟封密閉的;
4.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組織生產的,是指下列情形:
(1)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形成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的;
(2)沒有按規定和設計形成通風係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要求設置專用回風巷的采區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的;
(3)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的;
(4)礦井未采用機械通風或者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以及不能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的;
(5)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6)采掘工作麵等場所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或者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7)未按規定設置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的;
5.礦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1)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的;
(2)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檢、假檢行為的;
(3)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4)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情況的礦井未建立地麵永久抽放或者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的;
(5)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不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的;
(6)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管理和維護不符合相關規定仍然進行采掘活動的;
(7)礦井回風巷道、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的,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5)對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記錄的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6.礦井粉塵防治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1)礦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的;
(2)采掘工作麵等產生粉塵的地點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3)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
7.礦井防滅火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1)礦井未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或者井上、下未設置消防材料庫的;
(2)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的;
8.煤礦執行防治水規定(細則)不嚴格的,是指下列情形: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組織生產的;
(2)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極複雜礦井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以及搶險救災設備的;
(3)有明顯透水征兆或者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可能引發淹井等緊急情況不立即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4)未按照規定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或者防治水圖件的。
9.爆炸材料管理和爆破管理不嚴格的,是指下列情形:
(1)運輸、儲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處置廢棄爆炸材料,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資格證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的;
(3)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
(4)沒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危險性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或者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5)裸露爆破或者炮眼無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實爆破的;
(6)存在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等情形仍然裝藥放炮的。
10.礦井運輸提升設備使用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是指下列情形:
(1)主要運輸平巷長度超過1.5km,未采用機械方式運送人員的;
(2)使用串車提升的傾斜井巷未設置“一坡三擋”裝置或者“一坡三擋”裝置失效的;
(3)井下皮帶運輸未按規定設置綜合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的;
(4)提升運輸設備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的;
(5)煤礦其他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6)斜井提升時蹬鉤、行人的。
11.煤礦供電係統不可靠或者電氣設備管理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1)礦井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或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2)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分接其他負荷或者裝設負荷定量器的;
(3)違規在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的;
(4)井下供電係統保護裝置不齊全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跳閘試驗的;
(5)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規定或者在用防爆電氣設備未取得“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6)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失爆的。
12.煤礦應急處置工作不到位的
(1)煤礦沒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或煤礦兼職救護隊配備、管理及救護裝備維護不符合規定的;
(2)未按規定編製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3)礦井排放瓦斯、啟封密閉、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沒有礦山救護隊參加執行的;
(4)主要負責人在本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及時組織搶險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5)主要負責人不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
13.煤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1)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以及礦用安全儀器儀表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的;
(4)采用不能保證至少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的;
(5)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前進式布置的;
(6)巷道采用木支護或混凝土棚支護的。
14.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的
(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上崗作業的;
(3)井下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上崗作業或新入井作業人員四個月內無師傅帶領上崗作業的。
15.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進行危險作業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冒險作業,是指下列情形:
(1)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2)進行焊接、爆破、吊裝、排放瓦斯、石門揭煤、探放水、巷道貫通、高空作業、瓦斯抽放、密閉和啟封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的。
16.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是指下列情形:
(1)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3)煤礦不及時、準確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的;
(4)未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並形成普查報告的;
(5)煤礦隱瞞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6)煤礦不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
(7)煤礦交接班製度執行不嚴格或者兩班交叉作業的;
(8)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9)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辨識,未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未定期組織重大風險管控效果評價03manbetx 的;
(10)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重大災害(事故)防治、事故預警信息處置、密閉(柵欄)管理、火工品管理、采煤工藝管理、標準化動態管理等監督管理製度和指令的;
(11)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未排除仍然進行生產的。
(12)出現安全生產險情、事故預兆未執行停產撤人規定,或者未賦予班組長、現場管理員、瓦檢員、調度員在出現險情、事故預兆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指令權限的;
第七編 煤礦“三違行為”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條為確保煤礦“三違行為”得到有效清零,防止“三違行為”引發各類風險事故,嚴肅處理煤礦工作中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對煤礦“反三違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反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副礦長及礦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安全管理科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三違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在生產建設活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煤礦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非法盜采煤炭資源,不違法違規使用火工品的行為;
(二)“六假六超三瞞三不”(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核定範圍、證照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事故或遲報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行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四)瓦斯超限、暴雨藍色預警不立即停產撤人的行為;
(五)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弄虛作假的行為;
(七)未經驗收擅自恢複生產建設的行為;
(八)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手續或在建設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九)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或隱患整改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十)違法違規發包承包采掘工作麵或井下工程的行為;
(十一)修改、刪除、屏蔽各類監測數據信息和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假檢的行為;
(十二)職工未經培訓合格或無證上崗作業的行為;
(十三)入井作業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識別卡的行為;
(十四)入井帶班領導空崗、脫崗的行為;
(十五)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等級組織生產的行為;
(十六)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全不齊組織生產;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定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行為;
(十七)違規啟封井下密閉(井巷、采空區、禁采區、積水區、火區)的行為;
(十八)違規進行動火作業、瓦斯排放作業、石門揭煤作業,掘進工作麵未實施物探、鑽探措施,未執行探放水基線、防突基線“兩把鎖”管理製度進行采掘作業的行為;
(十九)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設備工藝,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行為;
(二十)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風險未有效管控組織生產作業,不如實報告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
(二十一)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全、證照失效非法組織生產的;
(二十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未經聯合試運轉或聯合試運轉超期或未經竣工驗收合格進行采掘作業的
(二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以及綜合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的;
(二十四)機械化改造擴能項目未編製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十五)停止生產、停產整頓礦井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驗收批準擅自恢複生產的;
(二十六)煤礦未采取整體托管形式進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給不具備承包或承托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十七)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二十八)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二十九)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變更)安全生產許可的;
(三十)承包(承托)方再次將煤礦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十一)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三十二)存在回風井出煤或開采回風巷上部“帽子煤”的;
(三十三)采掘工作麵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三十四)礦井單項(單位)工程開工前、采區開采前、采煤工作麵回采前未編製施工組織設計、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作業人員學習的,或者未按照設計組織施工、作業的;
(三十五)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布置生產水平和生產采區的,或者在未形成生產係統或安全設施不完備的水平和采區提前組織開采的;
(三十六)礦井、采區和采煤工作麵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十七)未履行審批手續隨意開掘巷道或啟封密閉的;
(三十八)礦井未按批準的設計形成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的;
(三十九)沒有按規定和設計形成通風係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要求設置專用回風巷的采區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的;
(四十)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的;
(四十一)礦井未采用機械通風或者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以及不能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的;
(四十二)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的;
(四十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四十四)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管理和維護不符合相關規定仍然進行采掘活動的;
(四十五)對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記錄的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四十六)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組織生產的;
(四十七)有明顯透水征兆或者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可能引發淹井等緊急情況不立即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四十八)沒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煤塵爆炸危險性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或者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四十九)主要運輸平巷長度超過1.5km,未采用機械方式運送人員的;
(五十)煤礦其他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五十一)礦井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或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五十二)煤礦沒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或煤礦兼職救護隊配備、管理及救護裝備維護不符合規定的;
(五十三)未按規定編製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五十四)主要負責人在本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及時組織搶險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五十五)主要負責人不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十六)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五十七)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前進式布置的;
(五十八)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五十九)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十)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六十一)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六十二)煤礦隱瞞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十三)煤礦不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
(六十四)未按規定開展風險辨識,未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未定期組織重大風險管控效果評價03manbetx 的;
(六十五)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重大災害(事故)防治、事故預警信息處置、密閉(柵欄)管理、火工品管理、采煤工藝管理、標準化動態管理等監督管理製度和指令的;
(六十六)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未排除仍然進行生產的。
(六十七)出現安全生產險情、事故預兆未執行停產撤人規定,或者未賦予班組長、現場管理員、瓦檢員、調度員在出現險情、事故預兆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指令權限的;
第五條在生產建設活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部門或者有人員的責任。
(一)通過地質構造帶、頂幫破碎地點時未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二)在用巷道淨斷麵不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設施需要的;
(三)未按照采掘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或者空頂作業的;
(四)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未製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區時未將所有受水害威脅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的;
(五)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六)采掘工作麵等場所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或者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七)未按規定設置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的;
(八)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檢、假檢行為的;
(九)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情況的礦井未建立地麵永久抽放或者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的;
(十)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瓦斯抽采不達標區域進行采掘活動的;
(十一)礦井回風巷道、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的,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十一)礦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的;
(十二)采掘工作麵等產生粉塵的地點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十三)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
(十四)礦井未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或者井上、下未設置消防材料庫的;
(十五)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的;
(十六)未按照規定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或者防治水圖件的。
(十七)運輸、儲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處置廢棄爆炸材料,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八)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資格證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的;
(十九)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
(二十)裸露爆破或者炮眼無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實爆破的;
(二十一)存在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等情形仍然裝藥放炮的。
(二十二)使用串車提升的傾斜井巷未設置“一坡三擋”裝置或者“一坡三擋”裝置失效的;
(二十三)井下皮帶運輸未按規定設置綜合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的;
(二十四)提升運輸設備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的;
(二十五)斜井提升時蹬鉤、行人的。
(二十六)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分接其他負荷或者裝設負荷定量器的;
(二十七)違規在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的;
(二十八)井下供電係統保護裝置不齊全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跳閘試驗的;
(二十九)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規定或者在用防爆電氣設備未取得“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三十)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失爆的。
(三十一)礦井排放瓦斯、啟封密閉、震動爆破、反風演習等安全技術工作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沒有礦山救護隊參加執行的;
(三十二)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以及礦用安全儀器儀表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三十三)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的;
(三十四)采用不能保證至少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的;
(三十五)巷道采用木支護或混凝土棚支護的。
(三十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上崗作業的;
(三十七)進行焊接、爆破、吊裝、排放瓦斯、石門揭煤、探放水、巷道貫通、高空作業、瓦斯抽放、密閉和啟封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的。
(三十八)煤礦不及時、準確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的;
(三十九)未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並形成普查報告的;
(四十)煤礦交接班製度執行不嚴格或者兩班交叉作業的;
(四十一)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第六條在生產建設活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隊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及時更新圖紙、資料的行為;
(二)斜井提升過程中同時行人的行為;
(三)放炮作業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未分別檢查瓦斯的行為;
(三)區隊長、班組長、瓦斯檢查工未在井下現場交接班的行為;
(四)不隨身佩戴自救器的行為;
(五)采掘作業前不“敲幫問頂”,地質構造帶、頂幫破碎地點不加強支護,以及空頂作業的行為;
(六)掘進工作麵磧頭不采用前探梁等超前支護的行為;
(七)各類設備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不及時更換或繼續使用,以及電氣設備失爆的行為;
(八)帶電檢修、帶電搬遷電氣設備及電纜,掘進機、刮板輸送機等機械設備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行為;
(九)采掘工作麵未安設風流淨化水幕或生產期間不使用,以及不清掃、清收、衝洗煤塵的行為;
(十一)擅自關停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功能、閉鎖功能失效的行為;
(十二)未定期調校、檢測傳感器,調校未使用標準氣體、空氣樣,以及調校過程操作不當引起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報警的行為;
(十三)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物品箱內並上鎖的行為;
(十四)班組長、放炮員放炮前後未對爆破地點裝藥連線和殘炮、拒炮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炮煙未散盡提前進入放炮現場,一次裝藥分次起爆,以及剩餘炸藥、雷管不退回炸藥庫的行為;
(十五)不按瓦斯檢查循環圖表檢查瓦斯的行為;
第六條有本製度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罰或者責令作出書麵檢查;情節較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內部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七條有本製度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製度處分的,依照製度及有關規定給予初始罰款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組織提出書麵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組織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八條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恢複及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曆、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同意。
第十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八編 煤礦“三違行為”內部考核獎懲製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全麵降低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引發各類事故風險,提升煤礦從業人員守法意識和能力,按照四川省煤礦開展“反違法、反違規、反違章”活動建立健全“反三違”11項長效工作機製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考核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宏鑫煤礦領導層、各科室隊。
第三條考核目的。
本《製度》目的在於建立健全“反三違”長效工作機製,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完善考核獎懲措施,促進安全管理,全麵降低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引發各類事故風險,提升煤礦從業人員守法意識和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條獎罰資金。
由礦長基金列支,罰金上交財務室。
第五條考核方式。
煤礦“三違行為”實行月總結、年考核。每月底前將全礦開展反“三違行為”工作情況彙總後上報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對每月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條考核機構。
工作由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考核時間。
考核年度次年1月20日前對上年度反“三違行為”進行彙總驗收考核。
第八條考核內容。
(一)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清單內容。
(二)習慣性違章行為清單內容。
(三)“三違行為”紅線清單內容。
第九條獎罰
(一)對煤礦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內部考核和獎罰。
獎勵:按照反“三違行為”相關要求,對年度內未違反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2萬元/年予以獎勵;對年度內未違反“三違行為”紅線清單的按0.1萬元/年予以獎勵;對年度內未違反習慣性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05萬元/年予以獎勵。
處罰:按照反“三違行為”相關要求,對年度內違反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4萬元/年予以處罰;對年度內違反“三違行為”紅線清單的按0.2萬元/年予以處罰;對年度內未違反習慣性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1萬元/年予以處罰。
評優和晉升:對年度內未違反“三違行為”的,推薦先進(優秀)個人評比獎勵和晉升資格。
(一)對科室部門或者有人員的內部考核和獎罰。
獎勵:按照反“三違行為”相關要求,對年度內未違反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15萬元/年予以獎勵;對年度內未違反“三違行為”紅線清單的按0.1萬元/年予以獎勵;對年度內未違反習慣性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05萬元/年予以獎勵。
處罰:按照反“三違行為”相關要求,對年度內違反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3萬元/年予以處罰;對年度內違反“三違行為”紅線清單的按0.2萬元/年予以處罰;對年度內未違反習慣性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1萬元/年予以處罰。
評優和晉升:對年度內未違反“三違行為”的,推薦先進(優秀)個人評比獎勵和晉升資格。
(三)隊和有關人員的內部考核和獎罰。
獎勵:按照反“三違行為”相關要求,對年度內未違反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1萬元/年予以獎勵;對年度內未違反“三違行為”紅線清單的按0.08萬元/年予以獎勵;對年度內未違反習慣性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03萬元/年予以獎勵。
處罰:按照反“三違行為”相關要求,對年度內違反20類重大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2萬元/年予以處罰;對年度內違反“三違行為”紅線清單的按0.10萬元/年予以處罰;對年度內未違反習慣性違章行為清單的按0.05萬元/年予以處罰。
評優和晉升:對年度內未違反“三違行為”的,推薦先進(優秀)個人評比獎勵和晉升資格。
第十條考核要求
(一)煤礦製定“反三違”活動方案,落實責任人、資金、工作計劃、要求等。
(二)各級責任人要按月細化“反三違”治理任務,明確工分工,並隨時跟蹤督促,按時檢查。
(二)實行“三違行為”考核獎勵“一票否決”製。對年度內有違反的,取消先進(優秀)個人評比獎勵和晉升資格。
第十一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九編 煤礦“三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三違行為”的監督,鼓勵舉報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按照四川省煤礦開展“反違法、反違規、反違章”活動建立健全“反三違”11項長效工作機製的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宏鑫煤礦“三違行為”的內部舉報獎勵。
第三條礦內任何單位、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舉報“三違行為”,經查證屬實,依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條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
勵”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範圍
(一)本辦法所稱“三違行為”是指違反法、違規、違章行為。
(二)本辦法所指的“三違行為”舉報獎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1.非法盜采煤炭資源,不違法違規使用火工品的行為;
2.“六假六超三瞞三不”(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核定範圍、證照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事故或遲報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行為;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4.瓦斯超限、暴雨藍色預警不立即停產撤人的行為;
5.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
6.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弄虛作假的行為;
7.未經驗收擅自恢複生產建設的行為;
8.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手續或在建設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9.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或隱患整改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
10.違法違規發包承包采掘工作麵或井下工程的行為;
11.修改、刪除、屏蔽各類監測數據信息和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假檢的行為;
12.職工未經培訓合格或無證上崗作業的行為;
13.入井作業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識別卡的行為;
14.入井帶班領導空崗、脫崗的行為;
15.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等級組織生產的行為;
16.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全不齊組織生產;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定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行為;
17.違規啟封井下密閉(井巷、采空區、禁采區、積水區、火區)的行為;
18.違規進行動火作業、瓦斯排放作業、石門揭煤作業,掘進工作麵未實施物探、鑽探措施,未執行探放水基線、防突基線“兩把鎖”管理製度進行采掘作業的行為;
19.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設備工藝,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行為;
20.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風險未有效管控組織生產作業,不如實報告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不屬於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和行為。
(二)舉報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
第六條獎勵。
(一)舉報事項經核實的,按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1.非法盜采煤炭資源,不違法違規使用火工品的行為;獎勵舉報人2000元。
2.“六假六超三瞞三不”(假整改、假建設、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核定範圍、證照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事故或遲報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複工複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行為;獎勵舉報人2000元。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4.瓦斯超限、暴雨藍色預警不立即停產撤人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5.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冒險組織生產作業的行為;獎勵舉報人800元。
6.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弄虛作假的行為;獎勵舉報人800元。
7.未經驗收擅自恢複生產建設的行為;獎勵舉報人800元。
8.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手續或在建設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9.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或隱患整改期間組織生產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10.違法違規發包承包采掘工作麵或井下工程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11.修改、刪除、屏蔽各類監測數據信息和瓦斯檢查空班漏檢、假檢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12.職工未經培訓合格或無證上崗作業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13.入井作業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識別卡的行為;獎勵舉報人300元。
14.入井帶班領導空崗、脫崗的行為;獎勵舉報人300元。
15.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等級組織生產的行為;獎勵舉報人300元。
16.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全不齊組織生產;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製定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行為;獎勵舉報人800元。
17.違規啟封井下密閉(井巷、采空區、禁采區、積水區火區)的行為;獎勵舉報人1000元。
18.違規進行動火作業、瓦斯排放作業、石門揭煤作業,掘進工作麵未實施物探、鑽探措施,未執行探放水基線、防突基線“兩把鎖”管理製度進行采掘作業的行為;獎勵舉報人800元。
19.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設備工藝,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行為;獎勵舉報人500元。
20.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風險未有效管控組織生產作業,不如實報告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獎勵舉報人500元。
第六條辦理流程
(一)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舉報。
(二)受理舉報的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核實處理舉報。
(三)受理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四)舉報處置流程。舉報登記→核實→審理→決定→歸檔。
(五)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1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 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
(六)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以單位舉報的,獎勵資金發給舉報單位。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製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複舉報人。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舉報人員相關信息,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舉報人應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不得誣告、陷害。舉報事項應包括明確的被舉報對象、
具體的違反等內容。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條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安全生產費用預算,通
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財政、安全、工會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實名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係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不接受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係方式)。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煤礦“反三違”工作總結評估工作,是安全生產建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於總結和吸取事故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反三違”工作準備,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按照四川省煤礦開展“反違法、反違規、反違章”活動建立健全“反三違”11項長效工作機製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法適用於宏鑫煤礦“反三違”工作總結和評估。
第三條“反三違”工作總結和評估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反三違”工作總結和評估。
第五條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對“反三違”工作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報礦安委會或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六條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科采取以下措施:
(一)聽取科室和有關人員關於“反三違”情況說明;
(二)現場收集、整理“反三違”活動資料;
(三)查閱相關文字、音像資料和數據信息;
(四)詢問有關人員;
第六條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撰寫“反三違”工作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
(二)“反三違”組織與領導;
(三)“反三違”活動的開展情況;
(四)礦常見“三違行為”情況;
(五)“三違行為”人員情況;
(六)建立的長效機製情況‘’“反三違”活動采取的主要技術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七)處理處罰情況、“反三違”活動成效;
(八)“反三違”經驗教訓;
(九)相關建議;
第七條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三違行為”評估工作,並在總結報告中對作出評估結論。對“三違行為”評估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三違行為”處置基本情況;
(二)“三違行為”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三)“三違行為”追究責任落實情況;
(四)“三違行為”追究內部考核和獎懲;
(五)評估結論;
(六)經驗教訓;
(七)相關建議;
第八條“三違行為”總結和評估應當每年進行,每年要對開展的“三違行為”工作情況進行梳理總結,注重收集典型案例,分析工作中存在問題,提煉好的經驗和做法,並於次年1月15日前將報告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九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解釋。
第十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編 煤礦“反三違”工作動態報告製度
第一條為及時掌握“反三違”工作情況,消除“三違行為”可能引發的各類事故風險,按照四川省煤礦開展“反違法、反違規、反違章”活動建立健全“反三違”11項長效工作機製的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法適用於宏鑫煤礦“反三違”工作情況報告。
第三條工作目標
(一)普及各類“三違行為”情形和行為,提高廣大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守法意識。
(二)完善“三違行為”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消除。
(三)建立“反三違”長效機製,及時采取措施,確保消除“三違行為”可能引發的各類事故風險。
第四條工作原則
“反三違”工作動態報告堅持“統一領導、長抓不懈、高效運轉’原則,在礦安委會的統一領導,每日堅持報告、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無“三違行為”,一旦發現“三違行為”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消除。
第五條“反三違”工作動態報告實行逐級上報、自下而上。及時發現“三違行為”,礦安委會辦公室實行24小值班值,並開通聯係電話。
第六條嚴格執行動態報告程序。確保信息暢通,礦外報告由礦長統一報告。
第七條動態報告內容。
(一)違反的“三違行為”行為和情形。
(二)違反“三違行為”的人。
(三)違反“三違行為”已采取的措施及處置處理情況。
(三)“三違行為”引發的事故風險及采取消除處置措施治理效果。
第八條堅持報告和研判,根據“反三違”活動情況及時分析研判形式,做好安排部署、推進“反三違”工作有序推進。
第九條本製度由四川宏鑫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宏鑫煤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錄
主要依據 序號 名稱 發布單位 1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關於印發《全省煤礦安全工作“反三違”專項活動方案》的通知(川應急函〔2022〕115)2022.04.06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 2 雅安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雅安市煤礦安全工作“反三違”專項活動方案》的通知(雅應急函〔2022〕63號)2022.04.08 雅安市應急管理局 3 滎經縣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滎經縣煤礦安全工作“反三違”專項活動方案》的通知(滎應急〔2022〕99號)2022.04.12 滎經縣應急管理局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12.2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2005.09.03 國務院 7 《煤礦安全規程》2022.01.06 應急管理部 8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1.01.01 應急管理部 9 《煤礦防滅火細則》2021.10.12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10 《煤礦防治水細則》2018.06.04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11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2019.07.16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1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8.01.1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13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關於加強升級改造煤礦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