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淖爾壕煤礦“3·8”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淖爾壕煤礦“3·8”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22年3月8日13時41分許,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淖爾壕煤礦(以下簡稱淖爾壕煤礦)發生1起運輸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2.49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淖爾壕煤礦未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了02manbetx.com 。2022年3月25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以下簡稱“內蒙古局”)接到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的《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關於調查李建邦死亡事件的函》(伊公函〔2022〕90號),稱“2022年3月8日,李建邦在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淖爾壕煤礦井下非正常死亡”。2022年3月31日,內蒙古局事故調查處會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組織鄂爾多斯市能源局,伊金霍洛旗能源局、公安局、紀委監委、應急管理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在淖爾壕煤礦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檢測檢驗、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淖爾壕煤礦概況。淖爾壕煤礦為鄉鎮煤礦,隸屬於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10月30日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淖爾壕煤礦整體托管合同》,將煤礦整體托管給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具體由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淖爾壕項目部(以下簡稱淖爾壕項目部)負責。屬正常生產煤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均在有效期內。礦井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納林陶亥鎮境內,行政區劃隸屬伊金霍洛旗納林陶亥鎮管轄,礦井井田麵積25.18平方公裏,核定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采用“斜井-立井”混合開拓,工業廣場內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風立井,布置有1個綜采工作麵、3個掘進工作麵。采煤方法為走向長壁式,采煤工藝為綜合機械化采煤,一次采全高,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淖爾壕煤礦采礦證:C1000002011051110111849,證件有效期限2011年5月4日至2041年5月4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蒙)MK安許證字[2015KG051],證件有效期:2021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7日;
企業營業執照:911506276800072722證件有效期:2008年9月4日至2028年9月4日。
(二)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及淖爾壕項目部概況。項目部隸屬於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北分公司成立於2016年,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主要負責西北地區淖爾壕等4座煤礦的項目托管業務。淖爾壕項目部在淖爾壕煤礦設有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掘進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經營副礦長各1名;內設生產技術部、安監科、通防科、運管科和綜采區、綜掘區等職能部門和區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均經過培訓並取得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三)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概況。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位於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由內蒙古神東天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鄂爾多斯市呼能集團公司共同組建,其中內蒙古神東天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鄂爾多斯市呼能集團公司持有49%的股份。該公司主要經營煤炭生產、加工、銷售等業務。公司設有董事長1名,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5名,總工程師1名,下設安質環部、綜合部等7個管理部門。公司現有安全管理人員19人,均持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四)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基本情況。
安全生產許可證:(皖)MK安許證字[2021]0047,證件有效期:2021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5日;
企業營業執照:913406001508200390證件有效期:長期;
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安全管理人員38人,淖爾壕項目部現有安全管理人員50人,均持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上崗。
(五)事故地點概況。事故發生在1408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口風門處,此處巷道底板坡度為3°,在距綜采工作麵側風門7.8米處設有一道高度約0.15米,形狀為半圓弧狀,混凝土材質的減速帶,事故車輛停在減速帶與風門之間的下坡道上。風門開啟方式為無壓對開,材質為鐵質,一側門扇安設行人小風門。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車頭偏向右側,與右側風門有約200mm的空隙,風門開啟聲光報警裝置報警。
(六)事故車輛情況。事故車輛編號為NEH-L01,型號為WCJ5型的防爆無軌膠輪車,外形尺寸(長×寬×高)8.03m
×1.95m×2.0m,後輪底部距車頭5.4m,整機重量7.5噸,停車製動方式為彈簧製動、液壓鬆閘。車輛燈光、製動等係統正常,檢測合格。
二、政府部門監管情況
淖爾壕煤礦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由伊金霍洛旗能源局能源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煤礦執法二中隊負責。
自2022年以來,共檢查淖爾壕煤礦2次,查出安全隱患問題13條,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事故發生、搶救及報告經過
(一)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2022年3月8日7時,淖爾壕項目部運管科科長王聖組織召開早班班前會,參會人員有運管科副科長任長寶,隊長張金獻,車輛檢修工王前程、王露、朱霜林,駕駛員杜永昌、張國軍、馬占存、李建邦。會上王聖安排駕駛員李建邦向1408綜采工作麵運送錨網。12時18分,李建邦駕駛無軌膠輪車,裝載6片錨網入井,12時55分,車輛通過1408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口風門將錨網運送至1408綜采工作麵卸載點,13時32分,李建邦將錨網卸車後原路返回。13時40分到達1408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口第二道風門處,李建邦下車開啟風門時,無軌膠輪車發生溜車,車頭頂在李建邦背部,將其擠壓在車頭與風門之間。13時50分許,瓦檢員李虎、李書玲駕車到達1408輔運順槽口風門處,李虎發現風門報警器在報警,在下車打開第二組行人小風門時,發現有人被擠在車頭與風門之間,李虎立即向當班帶班礦領導寧宇彙報了該情況。14時許,寧宇駕車到達事故現場,並將現場情況向項目部黨總支書記劉兵昌進行了彙報,之後寧宇在事故車輛輪胎下安設了阻車器,並透過車頭與風門之間的空隙,查明李建邦沒有脈搏和呼吸,隨後寧宇用力將風門推開,將李建邦拖拽了出來,並對李建邦進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複蘇。15時許,劉兵昌與王聖、王露從地麵駕車趕到事故現場,王露將事故車輛駛離現場,寧宇、劉兵昌、王聖將李建邦抬到兩組風門之間再次進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複蘇,李建邦仍沒有呼吸,隨後劉兵昌等人將傷者運送到地麵。17時許,劉兵昌向礦長劉二礦彙報了事故情況,並安排王聖和任長寶將傷者送往伊金霍洛旗納林陶亥鎮向民友好醫院。途中,運送傷者的車輛與120救護車相遇,隨車醫生對李建邦進行了檢查,確認李建邦死亡,至此救援工作結束。
(二)事故報告過程。3月8日14時許,淖爾壕項目部帶班安全副礦長寧宇到達事故現場查看情況後,立即向礦長劉二礦彙報,但電話未接通,隨即又打電話向黨總支書記劉兵昌彙報了井下事故情況,隨後劉兵昌帶領人員入井救援。17時許,劉兵昌向劉二礦電話彙報了井下事故救援情況;19時許劉兵昌與經營副礦長任明勝一起趕往醫院;20時30分許,李建邦妻子向李建邦手機打電話,任明勝接電話說李建邦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22時許,醫院救護車載著李建邦的遺體,任明勝、劉兵昌等三人開另外一輛車一同趕往李建邦寧夏固原市彭陽縣老家,途中,李建邦的兒子李樹劍向警方報案。3月9日,劉二礦以地麵發生人員病亡事件分別向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李星亮、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總經理吳向前作了彙報;李星亮同樣以地麵發生人員病亡事件向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奇躍進作了彙報,奇躍進隨後向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朱澤陽進行了彙報。
2022年3月9日-25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對死者李建邦進行了屍表檢驗,並經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發現李建邦在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淖爾壕煤礦井下非正常死亡。3月25日,內蒙古局接到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關於調查李建邦死亡事件的函,立即派員核查,確認李建邦在井下死亡情況屬實,礦長劉二礦瞞報了本起事故。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運管科司機李建邦駕駛無軌膠輪車在1408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口風門處下車開啟風門時,未按規定停車,車輛自行溜車,將其擠壓在車頭與風門之間,致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1.淖爾壕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風險研判不嚴不細致。對車輛通過風門及輔助運輸線路存在的危險因素辨識不清,事故隱患排查存在盲點和漏洞。
2.淖爾壕項目部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設計、施工、安裝和管理傾斜巷道風門,未設置專人管理風門或者安設自動風門。
3.淖爾壕項目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功能設置不完善,未實現井下風門與地麵報警聯動,風門開啟後井下長時間報警,地麵監控人員不能及時發現並處置。
4.淖爾壕項目部、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現場安全檢查力度不夠,井下運輸車輛不按規定停車,從業人員習慣性違章行為頻發多發,未能有效製止“三違”行為。
5.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生產,輕安全。公司安全包保責任製落實有差距,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重點崗位、關鍵崗位人員數量配備不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於形式。
6.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北分公司、淖爾壕項目部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類型、等級、性質。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運輸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瞞報。
五、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李建邦,群眾,淖爾壕項目部防爆無軌膠輪車駕駛員,在駕駛無軌膠輪車停車過風門過程中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任長寶,群眾,淖爾壕項目部運管科副科長,負責運管科日常運行、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安全教育培訓製度執行不到位,對駕駛員違章作業行為查處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肆萬壹仟零肆拾叁元整(¥41043.00)。
3.王聖,群眾,淖爾壕項目部機電副總工程師兼運管科科長,負責輔助運輸工作,同時負責運管科的全麵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無軌膠輪車通過風門、輔助運輸線路存在的危險因素辨識不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整(¥51840.00)。
4.懷林,中共黨員,淖爾壕項目部通防科副科長,負責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和維護等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功能設置不完善,未實現井下與地麵報警聯動,風門開啟後井下長時間報警,地麵監控人員不能發現並處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整(¥48671.00)。
5.賀永樂,中共黨員,淖爾壕項目部通風副總工程師兼通防科科長,協助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工作,具體負責通風工程的設計、施工聯係書的下達等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1408綜采工作麵回風順槽口行車風門安裝在傾斜巷道中,未按照01manbetx 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並未製定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捌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整(¥87686.00)。
6.寧宇,中共黨員,淖爾壕項目部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協助礦長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礦井輔助運輸管理工作,分管安監科、運管科。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運管科監督管理不力,事故隱患排查存在盲點和漏洞,帶班職責履行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肆佰捌拾元整(¥85480.00)。
7.王士兵,中共黨員,淖爾壕項目部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一通三防”、安全監測監控等工作,分管通防科。實際履行職責中,對“一通三防”、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監督管理不力,技術管理不到位,對傾斜巷道中風門安裝方案把關不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捌萬陸仟肆佰元整(¥86400.00)。
8.劉兵昌,中共黨員,淖爾壕項目部黨總支書記,負責項目部黨務全麵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且事故發生後參與瞞報,依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三條第(六)項,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於5月19日移交公安機關。2022年5月20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伊公(刑)不立字【2022】16號)。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事故發生後參與瞞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貳拾叁萬玖仟元整(¥239000.00)。
9.劉二礦,中共黨員,淖爾壕項目部礦長,負責項目部行政全麵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運管科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且事故發生後瞞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對事故瞞報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三條第(六)項,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於5月19日移交公安機關。2022年5月20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伊公(刑)不立字【2022】16號)。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事故發生後瞞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250000.00)。
10.吳向前,中共黨員,淮北礦業西北分公司總經理,負責西北分公司全麵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淖爾壕項目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瞞報行為失察,存在失職行為。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壹仟元整(¥101000.00)。
11.何小平,中共黨員,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副總經理,負責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對淖爾壕項目部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元整(¥112030.00)。
12.竇軍,中共黨員,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全麵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工作,對淖爾壕項目部井下通風設施的設計、安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整(¥135927.00)。
13.李星亮,中共黨員,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麵工作,對淖爾壕項目部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瞞報行為失察。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整(¥198672.00)。
14.奇躍進,中共黨員,鄂爾多斯市呼能集團公司總經理,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麵工作,對淖爾壕項目部監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對煤礦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包保工作製度落實有差距,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後未向相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瞞報行為失察,存在失職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事故發生後瞞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整(¥476491.00)。
15.朱澤陽,中共黨員,內蒙古神東天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負責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管理工作,公司對煤礦的安全投入不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瞞報行為失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其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零玖佰零貳元整(¥170902.00)。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淖爾壕項目部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盲點和漏洞,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未能有效製止“三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事故發生後瞞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00)。
2.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重生產,輕安全,對淖爾壕項目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事故發生後瞞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00)。
3.淖爾壕項目部、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淮北礦業西北分公司,在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將事故上報相關部門,屬於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六)項,建議將上述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劉二礦、劉兵昌、奇躍進、吳向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六、防範和整改措施
1.責令淖爾壕煤礦立即停止井下生產,全麵開展事故隱患大排查,從思想、作風、管理、製度、教育培訓等方麵進行全麵排查整改。強化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要按照01manbetx 要求對風門等通風設施的設計、施工、管理進行嚴格把關。配齊配足配強重點崗位、關鍵環節人員,加強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細化報警範圍、時限,保證係統正常運行。
2.淖爾壕項目部切實加強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深入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思想和作風問題,進一步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切實增強職工遵章守紀意識和自保互保意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
3.淖爾壕項目部切實加強煤礦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抓好01manbetx 措施的貫徹落實,提高從業人員危險源辨識能力。各級管理人員要認真落實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全麵認真查處“三違”行為。淖爾壕煤礦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嚴格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淮北礦業西北分公司要認真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對淖爾壕項目部的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審查指導,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的關係,不斷築牢安全生產的思想根基,深入落實安全包保責任製,層層壓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定期對項目部開展全係統、全要素監督檢查,強化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加大煤礦安全投入,加快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
伊金霍洛旗呼氏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淖爾壕煤礦“3·8”運輸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