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並嚴格落實和考核。A.安全生產規章製度B.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C.安全培訓教育製度D.職業危害與預防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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