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規定:( )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並將其納入幹部培訓內容和國民教育體係,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A.各級B.省級C.市級D.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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