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的罰款。A.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B.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C.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D.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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