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為的再上崗回訪
不安全行為的再上崗回訪
第一條 不安全行為人隻有經過幫教並認為幫教合格符合再上崗的交其班組長進行管理,上崗作業。
A、B類不安全行為培訓期滿後,由培訓科組織對其進行考試,合格後(90分以上)方可批準其再上崗,不合格的安排調崗。
第二條 對不安全行為人再上崗一周內,所在的科室或隊組至少對其實施一次行為觀察並做好觀察記錄;安監部組織對再上崗人員進行回訪,回訪應按統一的表格規定程序進行(附表3),至少包括不安全行為人領導、同事(下屬)不少於3人簽署的再上崗人員的評價意見,如評價意見給出幫教效果不符合安全作業,必須立即調整崗位或調離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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