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文件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為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製定本製度。
一、公示載體
1、在行人井口前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欄必須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填寫內容要字體端正,真實。
2、采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上級部門及時上報領導帶班計劃及完成情況。
二、公示對象
三、公示範圍
上級主管部門、礦井全部幹部職工。
四、公示內容
1、礦井製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帶班領導姓名、職務、下井班次和時間以及本月帶班累計次數。
2、當班帶班礦領導姓名、職務。
3、對上月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及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罰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製定下井班次和下井時間。
2、公示工作由礦安全科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與調度室下井帶班交接記錄及人員定位軌跡核對無誤後及時進行公示。
3、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4、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獎罰領導組檢舉。
5、安全科負責收集群眾意見,進行調查落實,對存在的問題按照內部考核與獎罰製度處理,在會議上通報。
六、考核
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