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實增強組織紀律性,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按照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本製度所稱請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離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和銷假手續。
二、審批程序:下井帶班人員不得擅自脫崗、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下井,必須提前向相關負責人請假,履行請假換班委托手續。
三、請假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後,由本人自行落實其他副總以上具有帶班資格的人員代替帶班,由礦長或者安全礦長審批後報安全科存檔,不得出現空班現象。
四、請假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後或事中補假,請假手續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請假人本人親自辦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辦理。由安全礦長指定其他副總以上具有帶班資格的人員代替跟班。
五、對不假外出,逾期不歸,未說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斬後奏”的違規人員,視情況輕重給予嚴肅批評、通報、經濟處罰,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處。
六、對不按請假程序外出,不按規定銷假,除按本製度處理本人外,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扣除安全績效工資、帶班津補貼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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