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我礦井下生產作業現場管理,壓實我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操作,根據晉應急發〔2020〕250文件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應急第33號令精神,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監察專員組成
安全監察專員由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通風助理和各專業副總組成,下井帶班礦領導為當班安全監察專員。
二、安全監察專員的職責
1、安全監察專員承擔下井帶班期間煤礦生產安全首要責任,在下井帶班期間,要對煤礦生產作業的關鍵環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安全審核確認;實行現場交接班製度,當班安全監察專員要將現場作業情況向下一班監察專員進行交接,並且雙方簽字確認;安全監察專員嚴禁空崗、脫崗、離崗。當班無關鍵環節作業在指定地點交接班。
2、安全監察專員與礦主要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法定職責上互不替代。
三、安全監察專員工作內容
安全監察專員對排放瓦斯、巷道貫通、爆破、動火作業、火區封閉和啟封、過地質構造、探放水等關鍵環節實施監督檢查。具體工作內容有:
1、監督檢查相關科室、區隊、班組領導等現場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按規定到崗情況。現場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到崗的,不得進行生產作業。
2、監督檢查生產作業關鍵環節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落實情況。安全技術措施未製定、未落實的,不得進行生產作業。
3、監督檢查作業現場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和作業驗收人員簽字確認情況。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未落實的,不得進行生產作業;未經驗收人員簽字確認的現場作業,不得進行交接。
4、監督檢查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現場指揮和操作情況。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情形的,立即責令停止現場作業。
四、安全監察專員工作要求
1、安全監察專員帶班次數: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5次,其他副總以上領導嚴格按照月度帶班計劃表執行。
2、安全監察員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安全監察專員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3、每月27日前由安全科編製下月安全監察專員帶班下井安排表,經礦長簽字確認,並下發到所有帶班人員和各科室。
4、安全監察專員嚴格按照排定的班次進行帶班,如果特殊情況不能帶班時,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經礦長簽字並通知礦值班領導,嚴禁私自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監察專員帶班。
5、安全監察專員下井攜帶人員定位,安全監察專員入井必須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6、安全監察專員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7、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
8、安全監察專員必須及時填寫安全監察專員交接班記錄,詳細記錄入井時間、行走路線、關鍵作業環節情況、下一班注意事項等,升井後及時交到安全科,安全科安排專人往縣應急管理局上傳。
9、安全監察專員升井後及時在手機安全監察專員APP上上傳本礦相關關鍵環節作業情況。
10、安全監察專員交接班記錄記錄每月由安全科整理、檢查、合訂後存檔。
五、考核辦法
1、安全監察專員未實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或雙方未簽字確認,處罰500元/次。
2、安全監察專員不在井下值守帶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貫通、爆破、動火作業、火區封閉和啟封、過地質構造等關鍵環節不在現場監督確認,處罰責任人1000元/次,並視情節給予撤職處分。
3、安全監察專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該責令停止的工作未責令停止、糾正,履責不到位,處罰責任人1000元/次,並視情節給予撤職處分。
4、安全科未按規定下發安全監察專員帶班下井表,處罰安全科責任人500元/次。
5、安全監察專員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於一年,否則處罰保存部門500元/次。
6、安全監察專員不及時上報交接班記錄或者未及時在APP上上傳監察記錄的處罰200元/次。
7、其他考核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製度》。
六、本製度從2020年12月1日0點班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