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得有( )等行為。A.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B.安排未成年人從事重體力勞動C.安排未成年人加班D.安排女職工在0℃以下的低溫環境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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