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氧焊管理規定
一、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工作。
二、嚴禁在井下煤巷、半煤巷及回風流巷道內施焊作業。
三、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每次必須由各隊技術員到安全科申請電氧焊安全措施票,由各隊填寫完成後先由申請隊組負責人長簽字,然後再由分管礦長、通風助理、安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簽字後,方可進行作業。
五、井下電火焊安全措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準備足量的消防用水,滅火用沙子,配備兩台滅火器等消防工具;
3、施焊地點前後10米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將其附近的易燃物,雜物等清除幹淨;
4、施焊時瓦檢員必須在場隨時檢查瓦斯,施焊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時方可允許作業;
5、施焊前應對作業地點用水噴灑一次,施焊工作完畢後應再次灑水消滅火星、火源、並派專人在現場留守1小時以上,再次檢查工作地點,無異常現象方可撤離現場。
6、如發現施工單位不經申請擅自施工者,一經查出,處罰施工單位500元。如發現施工單位不按規定施工,一經查出,處罰施工單位500元,罰其它責任人員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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