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學瓦斯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發放管理辦法
一、發放範圍:
光學瓦斯檢測儀:瓦斯員、
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員、瓦斯員、安全監測工等。
二、光學瓦斯儀必須進行編號管理,做到專人專用,不得亂用。
三、所有儀器必須保證完好、靈敏、不許外借。
四、發放前及回收後應對所有儀器進行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五、所有儀器任何人不得私自扭動按鈕,有問題時必須請專業人員修理。
六、每班對所有儀器進行除塵工作,保證儀器整潔。
七、儀器必須放在幹燥通風良好的地方,嚴禁放在陽光直射和有化學腐蝕的地方。
八、拿、取、放、挪儀器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亂摔等不良行為。
九、便攜儀必須按時充電,光學儀必須按時更換電池及藥品。
十、所有儀器必須嚴格管理,建立台帳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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