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由礦長負責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成員:各科隊負責人
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須持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三、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持證的爆炸物品倉庫內,嚴禁庫外儲存。
四、爆炸物品存庫必須配足夠的看守力量和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盜、通訊設施、晝夜巡邏守衛。
五、爆炸物品庫區嚴禁煙火,嚴禁在庫區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六、進入爆炸物品庫區的人員嚴禁穿硬底鞋,嚴禁穿化纖服裝。
七、爆炸物品庫房嚴禁照白熾燈,隻能照防爆燈。
八、爆炸物品進出庫必須憑(爆炸物品運輸證)或領料批準單。
九、爆炸物品進出庫必須每次檢查、驗收、登記上帳,做到隨時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爆炸物品使用信息必須實行信息係統管理。
十、爆炸物品庫房嚴禁超量儲存爆破器材。性能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存放。爆炸物品庫房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一、爆炸物品堆放必須整齊牢固,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必須放在貨架上,貨架寬不超過2箱,禁止疊放。炸藥堆高不超過6米,最裏側炸藥垛至牆壁間距不小於0.6米,炸藥每堆不超過770箱。
十二、爆炸物品裝卸必須輕拿輕放,不準在庫房內開箱。
十三、定時對庫內爆炸物品通風。降溫,確保爆炸物品性能可靠。
十四、嚴禁私拿、私藏、轉賣、轉讓爆破器材。
十五、每年雨季節前,請專業單位維護檢測避雷設施,將合格證明交縣公安局備檔。
十六、對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時清理出庫,登記造冊,上報經營部門批準後,在公安機關監督下銷毀。
十七、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十八、按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爆炸物品儲存、使用信息。
十九、爆炸物品庫管員必須由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