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銷毀製度
一、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民用爆炸物品,都應銷毀。
二、銷毀民用爆炸物品時,必須登記造冊並編寫書麵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和時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報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負責人、單位安全保衛部門、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和當地縣(市)公安局,銷毀工作應根據單位總工程師或爆破負責人的書麵批示進行。
三、銷毀民用爆炸物品,準許采用爆炸法、焚燒法和溶解法,其適用範圍及有關規定參照GB6733-2003〈爆破安全01manbetx 〉執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民用爆炸物品,必須清除銷毀場地四周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燒法銷毀民用爆炸物品時,應有堅固的掩避體。掩避體至民用爆炸物品銷毀場地的距離,由設計確定。在沒有人工或自然掩避體的情況下,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民用爆炸物品,起爆前或點燃後,參加銷毀的人員應遠離危險區,此距離由設計確定。
六、禁止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裏銷毀民用爆炸物品。
七、不能繼續使用的剩餘包裝材料(箱、袋、盒和紙張)經過仔細檢查,確認沒有雷管和殘藥時,可用焚燒法銷毀。包裝過硝化甘油類炸藥有滲油痕跡的藥箱(袋、盒),應予銷毀。
八、銷毀民用爆炸物品後,應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如果發現有殘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須收集起來,進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