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國家《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消滅水害傷亡02manbetx.com ,杜絕惡性淹井02manbetx.com ,保障礦井和職工 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炭生產持續穩定的發展,結合我礦的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礦主要負責人是礦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水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要保證水害防治的資金、工程、設備儀器落實到位;技術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井水害防治負技術責任。
第三條、技術部門需配備防治水科長、防治水技術員等專職水害防治技術人員,配備足夠的防治水裝備。配備專職探水隊,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堅持“預測預報、探掘分離、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物探先行、化探跟進、鑽探驗證”及“探掘分離、不探不進””的防治水原則;製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製訂防治水應急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水患的有效防治。專職水害防治人員要具備地質類相關專業學曆或經專業培訓,熟悉地質與水文地質專業技術工作。
第四條、技術礦長(技術負責人)應定期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水害隱患排查。每月定期在會上開展水害隱患排查。對查出的水害隱患,要落實責任,采取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應編製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結束後及時進行驗收總結。
第五條、礦井技術部門必須認真收集、調查、實測水文地質資料和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要認真03manbetx 並進行水害預報,編繪《礦井充水性圖》等基礎圖紙,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詳實、可靠的技術依據。 對礦井周邊小煤礦的開采技術資料技術部門要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六條、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強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導水陷落柱時,必須查清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相鄰礦井的分界 處,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已破壞的防隔水煤柱必須重新建立,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嚴禁在防隔水煤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第七條、礦井排水係統應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要求,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倉、水泵、輸電線路等設施,確保礦井正常排水,並滿足特殊情況下排水需要。
第八條、老空(窯)水是煤礦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須高度重視老空(窯)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03manbetx 查明老窯水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 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認真檢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確保探放 水安全進行。礦井有突水預兆時,應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員。
第九條、安全部要認真編製雨季“三防”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領導小組,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搶險物資,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並發揮作用;雨季前,要對礦井排水設備和供電設施進行一次全麵檢修,清挖水倉、水溝和沉澱池,開展一次聯合排水試驗。井口、工業廣場要修築堤壩、開挖溝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體倒灌礦井。地表水體、采煤塌陷區、煤係地層露頭等部位有漏水現象時,要對漏水的水體基底進行防漏加固處理。
第十條、掘進巷道前,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物探先行、化探跟進、鑽探驗證”的原則。
1、正常掘進的巷道,必須先進行物探;
2、化探跟進,當掘進工作麵出現淋水、滲水、湧水情況時,應第一時間收集水樣,進行化驗,確定水源,03manbetx 水情;
3、巷道掘進過程中,必須保證鑽探的常態化,掘進前編製鑽孔設計方案;施工中嚴格按設計施工。對物探發現的異常區域應用鑽孔進行驗證;
4、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采用鑽探、物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1)接近被水淹的井巷、老窯或小煤礦(窯)時;
(2)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並有出水征兆時;
(3)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陷落柱時;
(4)打開隔水煤柱放水時;
(5)接近同地表水體、含水層或其他積水體連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6)接近有出水可的鑽孔時;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能灌漿區時;
(8)頂底板原始導水裂隙有透水危險時;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區時。
第十一條、探水或放水前必須提前編製探放水設計,由技術礦長組織技術、生產、安全、機電等部門審查,技術礦長簽發後交施工隊組施工。
第十二條、探放水設計必須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的要求進行編製 。
第十三條、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l、探老窯水。探水鑽孔應成組布設,並在平麵(如煤層厚大於3m,還要考慮立麵)圖上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一般可考慮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2、探放斷層及底板岩溶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第十四條、探水鑽孔除兼作注漿堵水孔或疏水用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第十五條、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窯老窯積水和本礦老空區積水的超前鑽孔,其超前距規定如下:
1)水平巷道
①厚煤層及中厚煤層中掘進時,探水鑽孔超前距為30m;
②薄煤層中掘進時,探水鑽孔超前距為10—15m;
③岩石中掘進時,探水鑽孔超前距為10m。
2)煤岩探放水時,其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長度可根據水壓計算所需的保護煤(岩)柱。
第十六條、傾斜長壁 工作麵防頂板水
(一)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必須防探頂板水(冒落帶、導水裂隙帶高度計算見《煤礦防治水細則》)。
(二)先期探放水孔,一般從開切眼起,可按30米、50米、100米的間距布置。往後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孔位應盡可能結合地質構造布設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三)預計湧水量。當湧水量較大,可能影響正常生產時,應布設底板專門排水巷或排水設施。
第十七條、探防老空水
(一)查明有無漏填、錯填的積水老硐、老塘和廢棄井巷。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明積水區及其最窪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並外推60米用紅線圈出積水老空區的警戒線。
(二)以平麵圖、剖麵圖確切反映積水區與采掘工作麵的空間關係。對於緩傾斜、近水平複煤層或厚煤層分層回采的上覆采空區,應繪製小等高距的采空區底板等深線圖,以表明積水區的構造和形狀,要03manbetx 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預計可能的積水量和動水量。
(三)掘進工作麵進入積水警戒線後,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在距積水實際邊界30米處停止掘進,進行打鑽放水,在確證積水已被基本放淨後,才允許繼續掘進。
(四)探放水鑽孔必須具有孔口控水裝置。探放大範圍老空水或工作麵上方的老硐水時,應預計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產部門合理組織排、放水使用。
(五)探水或接近老空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安監部門必須製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溢出傷人的專門措施。
第十八條、防探底板水
(一)當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岩溶或裂隙含水層(組) 時,必須預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湧出。采掘前,必須具備勘探或補充勘探資料,水文地質條件要基本清楚。
(二)全麵整理已有勘探、生產資料、分析研究含水層(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區的突水規律,並在采掘地質說明書中,對可能發生的水害及預防措施提出建議。
(三)編製隔水層或相對隔水層等厚線圖(包括水文地質實際材料)。
(四)預測有突水可能的危險區。
(五)預計最大湧水量,並采取相應擴大排水措施。
(六)底板隔水層厚度達不到安全開采要求時,原則上必須進行疏水降壓開采。有條件時,也可采取在加強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區隔離開采。
(七)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時,應加強前兆觀察和探放,如有異常,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防探斷層水
(一)應核準(包括補鑽探明)斷層產狀、位置,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並在平麵圖、剖麵圖上確定斷層與采掘工作麵的空間幾何關係。
(二)井巷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斷層前,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探水起點)至斷層交麵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米,水壓大於20公斤力時應按比例增大。
(三)當井巷通過含(導)水斷層時,要嚴防來壓冒頂突水或遲到突水(突泥砂),並及時建議采掘部門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如加強支護、砌、注漿封閉等。
(四)對與強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必須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麵接近斷層煤柱前,要複查煤柱的可靠性。斷層防隔水煤柱的留設方法,參見《煤礦防治水細則》。
第二十條、開拓下山防探水
(一)下山開拓前必須充分調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質構造和含水層的富水性。
(二)下山頂、底板存在高壓富含水層或充水構造帶時,應在開拓之前沿下山軸線一側,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層或充水構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壓,並保留一定數量的勘探鑽孔,進行動態觀測。
(三)預計下山的最大湧水量。
(四)在揭穿下山前方富含水層或強充水構造帶時,應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如:疏放降壓、預注漿等。
(五)掘下山前,應對其上或能發生的積水進行調查,防止上方積水由於人為和自然的原因,導入下山造成傷亡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防衝積層(鬆散層)水
(一)當含可采層的煤係岩層露頭被衝積層特別是被厚衝積層覆蓋時,對第一開采水平以上受采動影響範圍內的衝積層的層次、層厚、含水量和隔水層的岩性特征,水位、水量、水質等情況,都要基本清楚,否則應進行補充勘探加以查明。
(二)在衝積層底部無富含水層的情況下,可按《煤礦防治水細則》的方法留設風化帶防隔水煤(岩)柱。在衝積層底部有富含水層時,必須按水體下采煤有關要求解決。
(三)在生產過程中,當發現煤係露頭風化帶深度或上覆衝積層厚度變動較大,需要提高或降低開采上限,縮小或擴大風化帶防隔水煤(岩)柱時,都要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二條、走向長壁工作麵防探頂板水
回采工作麵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應做到以下各點:
(一)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頂板水的措施意見,並預計湧水量。
(二)應特別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l、新井、新水平、新采區的首采工作麵。
2、充水斷層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窯水對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第二十三條、工作麵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鑽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麵內斷層、陷落柱、老鑽孔等情況。技術部門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說明書,經技術礦長組織有關部 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回采。如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采。
第二十四條、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麵,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必須邊掘邊探,隨時對防水煤柱進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眼,探查後所有鑽孔必須封孔。
第二十五條、根據技術部門提供的采掘地質說明書,水情、水害預報,有水害威脅和隱患的采掘工作麵,采掘作業01manbetx 中必須編製防水患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