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機電管理部門對礦井電纜統一管理,並進行編號、建帳登記。
二、礦機電管理部門對高、低壓電纜繪製電纜敷設布置圖,圖上注明電纜規格、長度、用途、編號,並與實際相符,及時更新。
三、高壓電纜在使用前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包括新高壓電纜)和全麵檢查。高壓電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泄漏和耐壓試驗,測試結果經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報機電科存檔。
四、地麵高壓電纜線路定期進行巡視檢查,汛期期間一月一次,並作好巡查記錄。
五、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每季至少進行 1 次,每周應當由專職電工檢查 1 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六、鎧裝電纜有鎧帶鬆動、脫落,連接裝置接地線鬆斷等現象, 應立即組織處理。
七、井下高壓電纜連接必須用合格的高壓電纜連接器,並要灌注合格的填充物。
八、對出井後的電纜應組織檢查、檢修,分規格掛牌存放。檢修電纜要作好記錄,電纜兩端要密封,防止受潮。
九、對導線截麵在 10mm2 以上、長度在 25m 以上的動力電纜都應編號管理。
十、不同型號、不同規格、不同類型的電纜不能直接熱補聯接。對於同類型的電纜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熱補或冷補的材料應使用不延燃性材料,修補後的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載流試驗後方可使用。
十一、對橡套電纜的熱補、冷補、連接頭,必須印有明顯的標誌, 以便和芯線末斷的熱補、冷補進行區別。修補後的接頭與接頭間距不得小於 15m,修補後的橡套電纜 100m 的長度內嚴禁有四個以上的修補接頭。
十二、凡因過載發熱造成芯線粘連的電纜,當剝除護套和分離粘連芯線後,絕緣即遭損壞,此電纜不允許再修補,必須報廢。
十三、對井下橡套電纜的應急冷補工作要求:
(一)在井下電纜修補的無法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和載流溫升試驗,但必須用搖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對於芯線絕緣未損,隻是護套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後, 允許該電纜一直使用到所在工作麵結束為止。
(三)對於芯線斷、絕緣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後,在 24
小時內要更換上井,在此期間應采取對接頭進行監護措施。
(四)對於芯線絕緣損壞,但未斷芯的電纜,經冷補澆鑄工藝進行修補後,此電纜可一直使用到該工作麵結束為止。
十四、礦井高低壓電纜禁止超其額定電壓運行。
十五、高、低壓電纜敷設必須有適當的鬆弛度(低壓電纜 10%, 高壓電纜 5%))不得用張緊裝置拉緊;在敷設有電纜的巷道等地施工必須製定防損壞電纜的措施。
十六、正常情況下不允許電纜超載運行,但在處理緊急事件時,電纜短時允許超載,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kV及以下的電纜隻允許過載 10%,且不得超過2個小時。
(二)10kV 電纜隻允許過載 15%,且不得超過 2 個小時。
(三)必須有書麵報告,經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
十七、電纜吊掛應整齊,保證做到“四線”(高壓線、低壓線、通信線、管線)分開,多餘的電纜不準盤線或盤“8”字形供電(采掘麵電纜除外)))不準用鐵絲掛電纜(防止損傷電纜)
十八、移動變電站電纜、采煤機電纜允許在電纜車和電纜架上盤放,但應根據現場情況製訂具體的安全保護措施,納入作業01manbetx 執行。
十九、使用中的電纜不得隨意切割、分斷,特殊情況應得到當
日值班領導允許,並應履行相應的手續,作好記錄。
二十、新購的礦用電纜必須要有產品合格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等相關證件及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阻燃性能檢驗報告,缺少任何一個證件或無性能測試報告的不得下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