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燈房設為專人專燈、專用自救器,由自己取還礦燈、自救器。
2、進入燈房人員要文明禮貌,按自取燈01manbetx 01manbetx 取還礦燈、自救器。
3、礦燈、自救器為專人專用,嚴禁轉為他人使用。
4、嚴禁使用鑰匙試開他人燈鎖或使用工具撬鎖。
5、礦燈箱內嚴禁放入除礦燈、自救器以外的器具,以防礦燈箱損毀。
6、嚴禁閑雜人等進入燈房。
7、嚴禁取還礦燈、自救器人員在燈房內大聲喧嘩、長時間逗留。
8、燈房內嚴禁吸煙。
9、礦燈或自救器如有問題,使用人員應交於燈房管理人員維修或更換,嚴禁個人打開礦燈或自救器。
10、每班由發放工對管轄的區域進行清點、檢查,如發現礦燈損壞,應及時進行維修,有故障的礦燈嚴禁入井使用。
11、出井後應及時將礦燈和自救器放回指定地點。
12、如發現礦燈和自救器丟失,按照原價進行賠償。
13、嚴禁使用超期服役的礦燈,礦燈到期必須予以更換。
14、礦燈總數應至少比經常使用礦燈的總人數多10%。
15、礦燈管理必須做到“三固定”、“兩對號”。“三固定”即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要固定礦燈並統一編號;礦燈充電固定充電架;人員收發、充電、維修要固定礦燈,以便分工明確,加強責任心。“兩對號”即礦燈與燈牌對號,充電架與礦燈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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