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捆綁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礦材料運輸時的捆綁,杜絕運輸期間出現材料拋滾、竄出傷人等不良後果,確保材料裝車及運輸安全,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一、總則
1.設備材料裝車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運輸隊把鉤工負責運輸車輛把關工作)。
2.材料放置時要調整好重心,確保放置穩定。
3.設備材料捆綁時,隻準用鋼絲繩固定且必須捆綁牢固。
4.裝卸車時必須由專人負責,嚴禁用翻車的方法卸車。
二、管理辦法
(一)各類運輸車輛必須完好,車體完好堅固,焊縫無開裂。嚴禁不完好車輛(車輪擋蓋丟失、鬆動的,防脫裝置損壞的、無防脫裝置的、軸銷不全的、開焊變形的)上道運輸。運輸車輛進行編號使用,對於不完好車輛必須立即升井檢修。
(二)運輸材料時優先考慮裝1t礦車或專用礦車運輸,特殊物料運送運輸則使用專用車輛運輸。
(三)井口下放材料時由運輸隊負責裝車、捆綁,井下材料出口時根據責任區域劃分,負責各自區域內材料的裝車、捆綁(必要時申請運輸隊指導協助)。
(四)各隊組負責所屬區域的運輸工作,運輸隊負責主要輔助運輸巷的運輸工作;各隊組向主要輔助運輸巷轉運材料時,必須經運輸隊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運輸工作。
(五)具體捆綁規定
1.沙子、水泥、石子、托盤、螺絲、水泥蓋板等材料使用1t礦車裝車運輸時,所裝設備材料,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沿,料石不得超過礦車上沿150mm。
2.道軌、鋼管、木料、錨杆、單體液壓支柱等長度超過1.5m的材料使用平板車運輸,裝車高度不得超過平板車拉杆,使用廢舊皮帶遮蓋物件表麵後使用直徑不小於2股18.5mm的鋼絲繩或直徑不少於3股12.5mm的鋼絲繩捆綁固定。
3.U型鋼使用平板車進行運輸,並選用相應的三環鏈、五環鏈連接。
4.低壓開關(綜保)使用礦車或平板車運輸,使用專用礦車裝車時需將車底墊平,必須垂直放置輕拿輕放,嚴禁將開關倒置、傾斜,嚴禁損壞開關防爆殼體、部件。使用平板車運輸時,每輛車最多裝兩台開關。每台開關均使用直徑不小於3股18.5mm的鋼絲繩墊設皮帶或木楔固定。
5.高壓開關使用平板車運輸,每輛車隻能裝一台開關,高壓開關的底座必須使用舊皮帶墊於下方並與小平板車夾好。且每台開關均使用使用直徑不小於3股18.5mm的鋼絲繩墊設皮帶或木楔捆綁固定。
6.雙速絞車、刮板溜槽使用平板車運輸時,在平板車前後支設兩根道木且使用直徑不小於3股18.5mm的鋼絲繩捆綁固定。
7.變壓器下井時必須在地麵裝於大平板車後方下井,下井時一次隻能下一台變壓器。
8.90KW以下電機使用1t礦車裝車運輸,裝車時必須使用木料將車底墊平。90KW以上電機使用平板車運輸,每台平板車隻準裝1台電機,電機使用直徑不小於3股18.5mm的鋼絲繩捆綁固定。
9.刮板輸送機減速器、溜槽、機尾使用礦車或平板車運輸,使用礦車運輸時,裝車不得超過礦車上沿。使用平板車運輸時使用直徑不小於3股18.5mm的鋼絲繩捆綁固定。
10.綜采工作麵刮板輸送機減速器使用平板車運輸,裝車時使用2股不小於18.5mm的鋼絲繩墊設皮帶或木楔捆綁固定。
11.直徑小於600mm的滾筒使用1t礦車運輸,直徑大於600mm的滾筒使用平板車運輸,每輛平板車隻準裝一個滾筒,且每個滾筒均使用3股直徑不小於18.5mm的鋼絲繩墊設皮帶或木楔捆綁固定。
12.皮帶輸送機縱梁、H架、機頭架使用平板車或平板車運輸,使用3股直徑不小於18.5mm的鋼絲繩或直徑不少於12.5mm的鋼絲繩(整繩)配合鑽杆或錨杆絞緊捆綁固定,鋼絲繩在車輛兩側橫向捆綁,捆綁不得少於2道。
13.整盤鋼絲繩、電纜運輸時,使用平板車運輸,平板車平麵上根據材料體積焊接固定裝置,每輛平板車隻準裝一個繩盤(電纜盤)。並且使用直徑不小於15.5mm的鋼絲繩(整繩)捆綁固定,捆綁不得少於2道,並墊設皮帶後“十”字絞緊。
14.采煤機、掘進機及其配件采用平板車運輸,每輛平板車隻準裝一台設備。使用直徑不小於12.5mm的鋼絲繩(整繩)固定,鋼絲繩在車輛兩側橫向捆綁,捆綁不得少於2道。
15.支架使用平板車運輸,必須將支架與平板車固定可靠(使用4顆30×100的高強度螺栓帶滿扣後擰緊螺帽)。
16.其他大型特殊設備材料裝車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安全科、機電科、搬運隊驗收合格後方可運輸。
17.井下材料裝車出井時,裝車標準同上。需使用車輛運輸時,由使用隊組提前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協調搬運隊調配所需車輛,使用車輛到位後方可裝車運輸。
18.使用礦車運輸尖銳、易拋滾物件時所裝材料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沿,使用廢舊皮帶遮蓋物件表麵後使用2股直徑不小於18.5mm的鋼絲繩與材料捆綁固定。
(四)其他規定
1.所有材料運送車嚴禁出現超載、超寬、超高和偏載等情況,嚴禁出現鐵絲捆綁現象。
2.材料運送車裝運鋼管、工字鋼、單體液壓支柱時,同長度材料用同一車輛裝運,不同長度材料混裝時,選好材料中點後方可裝運,總裝車高度低於車沿100mm,兩端長度均勻分布,平板車不得超過拉杆。
3.捆綁變形材料時,變形部位必須順一個方向,材料重心與車輛重心必須一致,不得裝偏。
4.所有捆綁的鋼絲繩要吃緊有力,捆綁鋼絲繩與尖銳棱角接觸點必須墊設皮帶或木楔,並做推拉試驗確認已經牢固後,方能上道運送。
5.平板車、平板車不得配裝小件及金屬物品。
6.各類運輸車輛運輸時必須使用專用插銷或鏈環進行連接。
7.各隊組在裝料安全的條件下可自行選擇運輸車輛。
三、考核辦法
1.使用不完好車輛或不按規定捆綁材料,每查處一次給予當事人100元、責任隊組負責人50元的經濟處罰.
2.對於不符合捆綁規定的車輛準備運輸時,每查處一次給予裝料當事人100元、責任隊組負責人200元的經濟處罰。
3.凡不符合裝車、捆綁規定車輛上道運輸的,每查處一次給予當事人100元、責任隊組負責人200元的經濟處罰。
4.所有材料車嚴禁出現超載、超寬、超高和偏載等現象,如確需運送超載、超寬、超高和偏載材料時,需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且嚴禁出現使用鐵絲或規定以外其他材料代替鋼絲繩捆綁,每查處一次給予裝料負責人300元的經濟處罰。
5.不符合捆綁要求的車輛下放材料時,給予搬運隊當班井口信號把鉤工200元的經濟處罰。井下出現不符合要求車輛上道運輸的,給予責任隊組裝料負責人200元的經濟處罰。
6.不經搬運隊信號把鉤工驗收確認,私自將車輛轉入主要輔助運輸巷運輸的,每次給予當事人500元的經濟處罰,給予責任隊組負責人300元的經濟處罰。
四、上述規定下發後各隊組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並由搬運隊負責監督,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通知機電科後按照本規定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