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為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和安全,防治職業病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製訂本製度。
一、職業衛生科負責本公司職業危害因素的調查與申報工作的管理,在其內部設專業人員,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調查與申報。
二、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及時準確統計和上報職業危害因素。
三、工作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列出的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結合工作現場實際調查情況,統計確定和申報。
四、 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的內容要準確完整。申報內容包括: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紙質《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
3、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文件。
4、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提高詳細目錄)。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6、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明細。接害人員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接害崗位、接害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名稱、數量、型號等)。
7、本年度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五、每年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並取得《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六、煤礦在申領、換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同時抄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
七、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八、申報後,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九、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