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控製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公司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並進行。
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驗收。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製預評價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製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3、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製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5、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6、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複文件(複印件)。
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用人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十七、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編製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並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2、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複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6、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
8、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9、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複文件。
3、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
7、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8、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9、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複文件(複印件)。
3、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
5、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6、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