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製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崗前、崗中和離崗的職業健康檢查,並為勞動者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 製度。
一、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
1、職業健康監護分類
(1)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在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安排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
(2)崗中職業健康監護:所有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在崗勞動者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3)離崗職業健康監護: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辦理離崗手續(崗中職業健康體檢報告90日內可作為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報告)。
(4)應急職業健康監護:勞動者遭受到急性職業中毒或出現職業中毒症狀,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2、職業健康監護周期
3、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
(1)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所進行的崗前、崗中、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4)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員工本人。如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例時,積極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確診,並辦理醫療勞動鑒定。
(5)當被診斷為職業病例時,職業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待遇的不變。
(6)如體檢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①對崗前體檢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②在崗中定期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③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7)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告知和保密 製度。
①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②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 製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它人員。
(8)健康體檢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①健康體檢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職業衛生科每年製定費用 計劃。報領導審批後,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②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9)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由專職人員負責 管理。從業人員離開公司時如有要求,應如實、無償為從業人員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蓋章。
(10)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11)禁止安排未能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3)接觸職業危害的離退休人員應定期接受職業健康監護(醫學隨訪)。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彙總資料。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有關規定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要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
(2)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鍵康檔案資料,公司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簽章。
(3)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資料時, 應如實地提供。
(4)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 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5)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檔案 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 法律、 法規、職業衛生 標準和 煤礦職業危害防治 管理製度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崗前、崗中和離崗的職業健康檢查,並為勞動者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 製度。
一、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
1、職業健康監護分類
(1)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在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安排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
(2)崗中職業健康監護:所有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在崗勞動者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3)離崗職業健康監護: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辦理離崗手續(崗中職業健康體檢報告90日內可作為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報告)。
(4)應急職業健康監護:勞動者遭受到急性職業中毒或出現職業中毒症狀,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2、職業健康監護周期
接觸有害物質 | 體檢對象 | 檢查周期 |
煤塵 | 在崗人員 | 每年1次 |
觀察對象、I期煤工塵肺患者 | 每年1次 | |
噪音 | 在崗人員 | |
高溫 | 在崗人員 | |
化學毒物 | 在崗人員 |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
(1)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所進行的崗前、崗中、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4)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員工本人。如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例時,積極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確診,並辦理醫療勞動鑒定。
(5)當被診斷為職業病例時,職業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待遇的不變。
(6)如體檢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①對崗前體檢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②在崗中定期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症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③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7)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告知和保密 製度。
①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②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 製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它人員。
(8)健康體檢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①健康體檢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職業衛生科每年製定費用 計劃。報領導審批後,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②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9)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由專職人員負責 管理。從業人員離開公司時如有要求,應如實、無償為從業人員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蓋章。
(10)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11)禁止安排未能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3)接觸職業危害的離退休人員應定期接受職業健康監護(醫學隨訪)。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彙總資料。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有關規定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要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
(2)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鍵康檔案資料,公司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簽章。
(3)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資料時, 應如實地提供。
(4)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 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5)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檔案 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 法律、 法規、職業衛生 標準和 煤礦職業危害防治 管理製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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