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製度
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康複及報告製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工傷法》,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
1、職業衛生科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且備案的體檢機構進行崗前、崗中、離崗、應急職業健康體檢。
2、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除及時通知員工本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複查和醫學觀察。
3、若發現有疑似職業病員工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按要求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4、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由公司職業衛生科統一管理。職業衛生科與人事科積極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職業病診斷,在其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費用由公司承擔,在此期間公司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職業病登記報告
公司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製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職業病康複治療
1、公司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2、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複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職業病人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健康監護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