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進入礦區的人員以及車輛必須接受門衛查驗,否則一律不準進入。
二、外來人員和車輛需進入礦區,要向門崗執勤人員說明來礦理由,並出示身份證或駕駛證接受登記,得到執勤人員許可後方可進入礦區。
三、機動車輛出入大門,必須在停車線外停車並出示證件(不含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四、帶物出礦區的車輛或人員要出示物品出門證,接受門崗執勤人員查驗,對無證及物證不符者有權扣留,並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門崗執勤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文明執勤,對車輛、人員、物品出入嚴格檢查,不殉私情,所扣物品,不得擅自處理,必須統一交回,違者從嚴處理。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門崗執勤人員吵鬧,辱罵、毆打門崗執勤人員者,從嚴處理。
七、進出大門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對違反門衛管理製度者要予以堅決處理,並準予視情節處50~200元罰款處理。
八、安保經理不定期對保安進行檢查,保安違反管理規定,安保經理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