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得有( )行為:A.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欺騙從業人員冒險作業B.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C.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D.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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