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A.無證或者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
B.以往關閉之後,經停產整頓驗收合格恢複生產的
C.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D.責令停產整頓後擅自進行生產的;無視政府安全監管,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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