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A.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按規定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和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B.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製度的或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的
C.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D.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打開手機掃描上麵的二維碼
万博全网站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新手上路
免費注冊
熱點資訊
網付優惠
支付方式
平台支付
網銀支付
現金支付
關於我們
關於資訊
資訊優勢
聯係我們
商業合作
商家資訊
廣告投放
投稿須知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