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煤業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辦法
楊煤通風〔2011〕178號
公司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集團公司關於《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辦法》,規範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果,控製使用成本,保障安全生產,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楊柳煤業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井下所使用的煤礦加固煤岩體用高分子材料、煤礦充填密閉用高分子發泡材料、煤礦噴塗堵漏風用高分子材料、煤礦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共四類。
(二)進一步加強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積極尋找其它替代措施,盡量減少使用各類高分子材料。
(三)高分子充填(噴塗)材料不得用於采、掘工作麵的冒高處、虛頂處、上下隅角、高位鑽場、密閉牆和其它空洞充填堵漏。應優先選擇使用無機不燃性材料。
(四)高分子加固材料可用於采、掘工作麵過斷層(無頂煤)、防片幫及石門揭煤固化,其它情況不得使用。加固材料不得用於空洞充填。
(五)堵水高分子材料可用於圍岩體滲漏水封堵。
(六)各單位使用的所有高分子材料必須由集團公司統一采購。
二、管理職責
(一)各單位使用高分子材料時必須在集團公司已準入產品中選擇材料類型、確定用量和現場使用,並有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高分子材料使用技術方案及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總工程師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術負責人,礦長對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負總責。
(二)采、掘礦長、總工程師是分管範圍內高分子材料現場使用管理負責人,負責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確定使用地點、產品類型,控製使用量並負責使用效果的檢驗評價。
(三)安監處長負責高分子材料的儲運、使用、處置的監督檢查。
(四)各係統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必須經集團公司業務部門同意後方可購進、使用。
三、質量管理
(一)各單位井下使用的各類高分子材料,其生產企業必須提供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明確產品使用條件、使用方法和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等,生產企業要派專人給予施工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培訓。
(二)材料到礦後,由公司組織通風、物管、使用單位等按照申請計劃嚴格進行驗收,認真核對生產廠家、產品類別、產品數量等。
(三)使用單位要積極配合集團公司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高分子材料的使用範圍、劑量、類型、產品質量及使用效果進行的隨機抽檢,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集團公司。
四、安全管理
(一)需要使用高分子材料的單位,必須配合公司相關單位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材料,並上報集團公司批準由集團公司統一采購。
(二)井下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編製高分子材料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報總工程師批準後貫徹執行。
措施內容必須包含加固(充填、噴塗封堵、堵漏水)方案設計、注漿機具選擇、消防器材配置及安全注意事項等。若使用地點、使用條件發生變化時另行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三)使用高分子材料的單位要製定專門的應急預案,發現問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四)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把供水管路延接到施工地點,幹粉、CO2滅火器材等配備齊全。
(五)采、掘工作麵采用高分子材料加固時嚴禁多孔同時注漿,單孔一次注入最大劑量合計不得超過5組(每組A、B組份分別不得超過125Kg)。
(六)現場使用過程中,施工地點下風側5m處懸掛一氧化碳便攜儀,並排專人攜帶紅外測溫儀,監測施工地點附近的一氧化碳、溫度變化情況,每10分鍾至少觀測一次,施工後每20分鍾至少觀測一次,並做好記錄。發現煤體溫度上升超過10oC、一氧化碳異常、冒煙、明火等情況時,要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處理,並彙報安全生產信息中心。
(七)石門揭煤,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麵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連續觀測時間不得低於24個小時。采煤工作麵使用加固高分子材料的,連續觀測時間不得低於16個小時。
(八)高分子材料使用過程中,產品企業必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產品的運輸、儲存、注漿專用機具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及操作人員個體防護等。
(九)高分子材料應分類獨立存放,專人管理。原則上使用單位應每次根據需用量確定采購量及下井量,隨用隨下,且A、B組份須分類裝運,分類存放,井下不得存儲高分子材料。
(十)同一施工地點不得使用不同類型、不同性能、不同廠家的高分子材料及其它化學材料。
(十一)施工單位必須安排幹部現場跟班;不同工作麵首次使用的,應有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現場指揮。安全生產信息中心要建立高分子材料使用台帳,認真記錄現場使用情況。
(十二)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地點應納入隱蔽工程管理,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建檔,記錄使用材料名稱、地點、時間、使用量、工程量等。
(十三)需要使用高分子材料時,公司必須組織廠家派技術人員對參與施工的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持證上崗。培訓內容包括產品性能、施工操作、安全事項、個體防護及施工安全管理等。
五、附則
(一)凡使用高分子材料的單位,要及時對高分子使用效果進行評價並上報生產技術部,並根據各單位使用情況對高分子材料使用效果進行綜合評價,以書麵形式提交業務主管部門,便於集團公對高分子材料的使用效果進行全麵監管。
(二)嚴禁各施工單位私自采購、使用、試用各類高分子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楊柳煤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