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煤業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管理規定
楊煤通〔2014〕181號
第六節 滅火救災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人發現井下自燃火災或自燃預兆應立即向礦安全信息中心報告。安全信息中心立即通知通風部門和救護隊迅速查明火情,同時向值班領導和礦長、總工程師彙報。通風區應根據火災情況迅速采取控製火勢的緊急措施,並報請礦長、總工程師同意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等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礦安全信息中心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在礦長和總工程師尚未到達之前,應立即組織礦山救護隊,通防等部門搶救災區人員和進行滅火工作。
第四十六條當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必須采取封閉措施滅火。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閉範圍應盡量縮小,封閉時應采取在火源的“進、回風側同時封閉”。不具備同時封閉條件時可采用先封閉火源進風,後封閉火源回風側的封閉順序。在封閉過程中,必須至少每隔10分鍾檢查一次進、回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含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