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煤業防突及瓦斯管理補充規定
楊煤通〔2014〕6號
公司各單位:
為應對礦井複雜的瓦斯地質條件,強化近距離岩巷及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煤工作麵施工安全管理,杜絕誤揭煤層和瓦斯超限等02manbetx.com 的發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局部通風管理
(一)岩巷自撥門施工長度小於200m,煤巷自撥門施工長度小於100m的巷道,工作麵迎頭可使用風筒直徑600mm、2×15KW的局扇供風;
(二)揭煤巷道及其他所有近距離岩巷掘進工作麵迎頭必須使用不小於2×30KW的局扇供風,風筒直徑不小於800mm;
(三)有鑽場打鑽地點的巷道必須單獨使用機械供風,並延至使用地點,局扇不小於2×30KW、風筒直徑不小於800mm;
(四)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2×30KW局扇(或采用更大功率局扇)供風的基礎上增加局扇台數和一路風筒。
二、近煤層岩巷、煤巷探查管理
(一)近距離岩巷、煤巷進尺前必須準確控製煤層層位及連續情況,探查孔由地測科設計,鑽孔施工結束後,地測科出具控製牌板,施工單位按規定正確懸掛;
(二)近距離岩巷距煤層法距大於30m時,地測部門必須分段預測並掛牌管理,明確分段最大允許進尺距離;
(三)近距離岩巷距離煤層法距小於30m時,按照集團公司規定進行連續探查,準確掌握煤層層位;
(四)加強現場施工管理,施工單位每循環進尺前,必須向信息中心彙報,已施工距離及剩餘控製距離,嚴禁超尺超掘。
(五)地測部門要不定期對相關掘進頭進行實際拉尺、查看迎頭岩層有無變化及構造等,以便掌握情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三、采、掘工作麵地質變化的管理
(一)采、掘單位是發現報告煤層、岩層變化的第一責任單位,區長(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
(二)當班班、隊長發現煤層(如由厚變薄、由薄變厚)、岩層(鬆軟或變硬)、局部淋水、裂隙地質異常時,應向區(項目部)值班人員彙報,區(項目部)值班人員負責核實信息後彙報區(項目經理)長、區(項目技術經理)主管技術員及安全生產信息中心,並對彙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遇緊急情況、存在安全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
(三)安全生產信息中心接到彙報後,立即通知地測科、生產技術部、瓦斯辦和相關副總、總工程師、分管礦長。
(四)職能部門立即對信息予以03manbetx 、現象調查,拿出解決處理方案,彙報分管副總、總工程師、分管礦長;確定後生產技術部書麵聯係施工單位實施(斷層無煤時先探後排)。
(五)地質異常變化的采、掘工作麵,地測科、生產技術部、瓦斯辦早會上通報,地質資料早會前送礦長辦公室。
(六)采煤工作麵過斷層、構造帶期間,每星期實收地質資料不少於三次,剖麵圖應報送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分管副總、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和礦長。
四、放炮管理
(一)放炮前分別在迎頭頂部、兩側肩窩處、巷道中部以及巷道下部距離底板800mm左右,垂直迎頭方向施工6個探查孔,孔深不少於3m,以便隨時探查巷道周圍地質及瓦斯情況,探查孔施工期間測氣員要隨時檢查孔內氣體情況,當孔內瓦斯異常時,必須停止施工並立即彙報地測科、瓦斯辦、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放炮前用黃泥封堵施工的探查鑽孔,封孔深度不得低於眼孔深度的1.5倍。
(三)裝藥前測氣員與放炮員共同檢查每個炮眼的瓦斯情況,並於前期施工的炮眼進行比較,發現異常的炮眼(孔內瓦斯有增大的趨勢或岩性破碎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向信息中心和相關領導彙報,並編製過構造、瓦斯異常區補充措施。
(四)瓦斯較大的炮眼,嚴禁裝藥,並用黃泥封堵;同時嚴格控製放炮進度,當瓦斯量偏大時,控製循環進度(每次打眼放炮隻能按一排的進度施工),單眼裝藥量不得大於1卷。
五、瓦斯管理
(一)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彙報製度,發現錨杆、炮眼、迎頭和回風瓦斯異常時,立即向通風區調度和信息中心彙報,並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瓦斯檢查員必須現場交接班;
(二)發現如下情況時,必須及時03manbetx 並彙報。
1、井下巷道瓦斯濃度異常增大2倍以上。
2、井下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5%。
3、瓦斯越警、超限。
4、打鑽出現噴孔、見岩石等異常情況。
當井下瓦斯濃度達到上述範圍時,監控中心值班員立即向通風調度值班員彙報,並填寫記錄。通風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彙報後,立即聯係井下跟班幹部和現場測氣員,查出原因所在,並向區值班、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防突副總)彙報。
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防突副總)接到彙報後,按照原因歸屬專業,在現場人員上井後,召集區值班、現場測氣員、現場有關人員及相關職能科室召開03manbetx 會,並製定防範措施;必要時,03manbetx 小組成員要進入現場調查取證,找出原因。
原因分析結束,由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防突副總)製定防範措施,並安排專人進行落實。
(三)每天早會後,由通風副總或防突副總主持召開日分析會議,對當天防突及瓦斯情況進行係統分析和總結,並製定防範措施。
六、懲處
(一)經查實彙報信息不真實,造成影響生產的,彙報人員按“三違”論處;
(二)發現問題彙報相關單位後,未及時分析並采取措施,造成影響的,處罰相關單位負責人200元/次。
(三)分析原因並製定相關措施後、未安排人員進行落實的,分析資料不及時反饋給施工單位、不向相關領導彙報的,處罰相關單位負責人200元/次。
七、本規定自下發2014年1月9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