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柳煤業瓦斯積聚及瓦斯超限補充管理規定
楊煤通〔2014〕80號
公司各單位:
為加強楊柳煤業公司瓦斯管理,進一步規範瓦斯超限及瓦斯積聚處理程序,有效地控製和預防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發生,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經研究,特修定楊柳煤業公司瓦斯積聚及瓦斯超限補充管理規定。
一、瓦斯隱患彙報和追查程序
(一)在生產過程中,當發現作業場所瓦斯超限及瓦斯積聚時,采掘頭麵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及時彙報。測氣員向礦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及通風調度彙報;生產單位班(隊)長需向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及本單位值班人員彙報。
(二)地麵監控中心對監控係統出現的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第一時間彙報安全生產信息中心和通風區值班人員,彙報內容包括:時間、地點、瓦斯超限濃度及斷電閉鎖情況。
(三)安全生產信息中心接到瓦斯超限、局部瓦斯積聚或監控係統監控到瓦斯超限等情況彙報後,必須第一時間調附近測氣員、安監員、通風區區跟班、施工單位跟班和礦跟班人員到現場,並告知礦總值班、通風區區長、瓦斯辦主任、通風副總、安全生產信息中心主任、安監處通防科科長、安監處副處長、安全副總、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等人,同時通知施工單位分管職能科室負責人、分管副總和分管副礦長、礦長。
二、瓦斯超限及瓦斯積聚02manbetx.com 分級追查製度
(一)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發生後,按瓦斯超限濃度分級追查。瓦斯超限濃度在3.0%以下時,由礦長組織追查。追查會由主持人牽頭,現場調查人員、瓦斯辦、通風區、安監處、安全生產信息中心、現場施工人員、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科室負責人、相應分管副總和通風副總、安全副總、安全副礦長等人參加,召開02manbetx.com 追查會;瓦斯超限濃度在3%及以上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追查。
(二)瓦斯積聚事故發生後,按瓦斯超限濃度分級追查。瓦斯濃度在3.0%以下時,由總工程師組織追查。追查會由主持人牽頭,現場調查人員、瓦斯辦、通風區、安監處、安全生產信息中心、現場施工人員、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科室負責人、相應分管副總和通風副總、安全副總、安全副礦長等人參加,召開事故追查會;瓦斯濃度在3%及以上的,由礦長組織追查。
瓦斯事故一旦發生,必須及時追查,原則上追查事故不過天。追查會必須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03manbetx 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並根據瓦斯超限事故處罰標準,給予責任人、責任單位相應處罰。
三、瓦斯超限及瓦斯積聚事故處罰
(一)瓦斯超限事故處罰
1、瓦斯監測探頭出現誤報處罰
(1)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500元(因人為因素,如灑水、挪移探頭、碰撞等原因造成探頭誤報的,責任人罰款500元,並進“三違”學習班)。
(2)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300元。
(3)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分管副職各罰款200元。
(4)事故科區黨政正職各罰款200元。
施工單位在月度內連續出現誤報的,對責任單位按照處罰標準累計翻倍處罰。
2、瓦斯超限處罰
(1)瓦斯濃度(T1、T2)達0.8-1.0%(含1.0%)、T0達1%
①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500元。
②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300元。
③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分管副職各罰款300元。
④事故科區黨政正職各罰款200元。
⑤因措施審批不細,對現場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的,罰分管副總200元,職能科室及相關單位審批人每人罰款100元。
⑥現場瓦斯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罰分管礦長300元、分管副總200元,分管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安監處分管科室負責人罰款100元。
⑦一月內在同一地點同樣原因發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領導、分管職能科室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標準加倍處罰;另罰監管部門:分管副總200元,瓦斯辦、安監處通防科和通風區主要負責人100元。
(2)瓦斯濃度(T0、T1、T2)達1.0-2.0%(含2.0%)、采區回風巷道瓦斯濃度達到0.75%以上
①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800元。
②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500元。
③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各罰款500元。
④事故班隊的分管副職及科區黨政正職各罰款400元。
⑤因措施審批不細,對現場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的,罰分管副總400元,職能科室及相關單位審批人每人罰款200元。
⑥現場瓦斯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罰分管礦長500元、分管副總400元,責任單位分管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安監處分管科室負責人200元。
⑦一月內在同一地點同樣原因發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領導、分管職能科室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均加倍處罰;另罰監管部門:分管副總300元,瓦斯辦、安監處通防科和通風區主要負責人200元。
(3)瓦斯濃度(T1 、T2、T0)達2.0-3.0%時
①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1500元。
②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1000元。
③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各罰款1000元。
④事故班隊分管副職及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800元。
⑤因措施審批不細,對現場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的,罰分管副總500元,職能科室及相關單位審批人每人罰款300元。
⑥現場瓦斯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罰分管副礦長800元、分管副總500元,責任單位分管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罰款300元,安監處分管科室負責人罰款300元。
⑦一月內在同一地點同樣原因發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領導、分管職能科室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標準加倍處罰;另罰監管部門:分管副總400元,瓦斯辦、安監處通防科和通風區主要負責人300元。
(4)瓦斯濃度(T1、T2、T0)達3.0%及以上時
①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5000元。
②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3000元。
③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各罰款4000元。
④事故班隊分管副職及黨政正職各罰款3000元。
⑤因措施審批不細,對現場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的,罰分管副總1000元,職能科室及相關單位審批人每人罰款400元。
⑥現場瓦斯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罰分管副礦長1500元、分管副總1000元,責任單位分管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罰款400元,安監處分管科室負責人罰款400元。
⑦一月內在同一地點同樣原因發生二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管領導、分管職能科室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標準加倍處罰;另罰監管部門:分管副總1000元,瓦斯辦、安監處通防科和通風區主要負責人500元。
(二)瓦斯積聚事故處罰
1、瓦斯積聚彙報處罰
(1)事故地點發生積聚的,測氣員發現沒有彙報的,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通風區測氣隊隊長,分管區長,區長,書記各罰款300元。
(2)測氣員彙報的,無施工單位的,通風區負責處理;有施工單位的,由施工單位處理,事故單位處理不及時,不配合的,事故單位當班班隊長,帶班幹部,區長各罰款300元。
(3)彙報後,瓦斯積聚現場處理不掉的,必須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並記錄在案,由分管領導拿出方案,並及時安排相關人員處理。
(4)職能科室發現瓦斯積聚,通風區及施工單位未發現的,對通風區,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5)分管礦領導發現,職能科室、通風區及施工單位未發現的,對上述單位進行處罰。
(6)主要領導發現,其他人員未發現的,對分管礦領導及其他人員進行處罰。
施工單位在月度內連續出現誤報的,對責任單位按照處罰標準累計翻倍處罰。
2、瓦斯積聚處罰
(1)瓦斯濃度(T1、T2)達0.8-1.0%(含1.0%)、T0達1%
①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300元。
②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200元。
③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分管副職各罰款300元。
④事故科區黨政正職各罰款200元。
⑤因措施審批不細,對現場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的,罰分管副總200元,職能科室及相關單位審批人每人罰款100元。
⑥現場瓦斯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瓦斯積聚事故的,罰分管礦長300元、分管副總200元,分管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安監處分管科室負責人罰款100元。
⑦一月內在同一地點同樣原因發生二次及以上瓦斯積聚事故的,分管領導、分管職能科室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標準加倍處罰;另罰監管部門:分管副總200元,瓦斯辦、安監處通防科和通風區主要負責人100元。
(2)瓦斯濃度(T0、T1、T2)達1.0-3.0%(不含3.0%)
①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500元。
②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400元。
③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各罰款400元。
④事故班隊的分管副職及科區黨政正職各罰款300元。
⑤因措施審批不細,對現場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的,罰分管副總300元,職能科室及相關單位審批人每人罰款200元。
⑥現場瓦斯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瓦斯積聚事故的,罰分管礦長400元、分管副總300元,責任單位分管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安監處分管科室負責人200元。
⑦一月內在同一地點同樣原因發生二次及以上瓦斯積聚事故的,分管領導、分管職能科室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均加倍處罰;另罰監管部門:分管副總300元,瓦斯辦、安監處通防科和通風區主要負責人200元。
(3)瓦斯濃度(T1 、T2、T0)達3.0%及以上時
①事故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元。
②同撥同茬人員各罰款800元。
③事故當班現場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各罰款800元。
④事故班隊分管副職及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600元。
⑤因措施審批不細,對現場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的,罰分管副總600元,職能科室及相關單位審批人每人罰款300元。
⑥現場瓦斯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罰分管副礦長500元、分管副總400元,責任單位分管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罰款300元,安監處分管科室負責人罰款300元。
⑦一月內在同一地點同樣原因發生二次及以上瓦斯積聚事故的,分管領導、分管職能科室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標準加倍處罰;另罰監管部門:分管副總500元,瓦斯辦、安監處通防科和通風區主要負責人300元。
半年內事故責任區隊未出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同類事故的,給予區隊返還罰款的50%;年度內未出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同類事故的,給予區隊返還剩餘罰款部分的50%。
四、相關要求
(一)對瓦斯超限及瓦斯積聚事故,必須按照集團公司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製度,在24小時內進行追查、處理、通報,通報由礦長(或委托總工程師)簽發。不按規定組織追查、處理、通報或無故不參加追查會的,罰責任人200元。
(二)井下各生產現場施工人員在發現瓦斯超限及瓦斯積聚事故要如實彙報,否則,經追查相關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處罰;對出現瓦斯超限,相關責任人謊稱誤報,並刻意偽造現場的,一經查實,按嚴重“三違”處罰。
(三)對擅自處理瓦斯傳感器監測設備,造成無法正常監測瓦斯氣體的責任人,一經查實,按“三違”處理。
(四)生產單位技術人員在編製01manbetx 、措施時,要了解掌握生產現場環境,對可能存在的瓦斯隱患製定有效的技術措施,瓦斯防範措施需先經區研究確定,首先由區長審簽,再上報相關科室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方可由職能科室聯係相關部門進行會審。對編製的技術措施沒有在本單位進行先期研究討論,即上報科室組織會審的,編製措施人員每次罰款300~500元,黨政正職各罰款200~400元。編製的01manbetx 、措施對瓦斯隱患管理沒有製定針對性防範措施或不具有指導性的,罰編製措施人員400~600元,黨政正職各罰款300~500元。
(五)各單位技術人員負責對編製的技術措施向職工進行貫徹,單位黨政正職負責對措施的貫徹落實進行監督,對瓦斯管理相關措施向職工貫徹不及時的,編製措施的技術人員按一般“三違”處罰。
(六)分管副總、分管科室、瓦斯辦及安監處負責監督措施貫徹、落實,做好日常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再次出現時,對責任人進行督查,並限期整改。
注:本規定至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規定相衝突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