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防治煤層自然發火裝備及安全儀器儀表進礦使用前,必須由物管科、機電科、經管部、通風區等單位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通風區方可接收,並按有關規定送驗後投入使用。
第二條按礦井生產的實際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滅火儀器儀表,備用量不少於應裝備的20%,並保證性能完好,計量檢定合格。
第三條防滅火儀器儀表必須按集團公司的年度送檢計劃,及時送檢,並填寫送檢台帳。隻有取得檢定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不準超過檢定周期使用。
第四條防滅火儀器儀表必須登記台帳,做到帳物相符。儀器儀表必須集中管理,使用、發放、維修記錄齊全。
第五條發出的便攜儀式儀器儀表要保證電量充足、靈敏可靠。便攜式儀器儀表使用人員必須憑牌領取,領取時認真檢查儀器儀表完好情況,有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第六條使用人員要妥善使用便攜式儀器儀表,防止猛烈摔打和碰撞,避免淋水,禁止浸入水中清洗。使用過程中,如有故障,應升井後及時交維修人員登記修理,嚴禁自行拆卸修理。凡發現人為損壞的應視情節及損壞程度給予賠、罰等處理。
第七條便攜式儀器儀表在每班使用完畢後,應及時交回發放室充電,防止電池放電過度而影響使用壽命。
第八條收回的便攜式儀器儀表,應首先檢查其完好情況,清理浮塵,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維修員進行維修,並記入台帳。
第九條有故障的儀器儀表,要維修及時、保證質量,損壞部件應及時更換修複。
第十條保證色譜儀及製氮機始終處於完好狀態,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色譜儀及製氮機能夠隨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色譜儀及製氮機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檢查設備的完好情況。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操作,防止因誤操作造成設備故障。
第十二條對於無法正常使用或技術性能落後無法修複的防滅火裝備及儀器儀表,嚴禁投入使用,並及時申請報廢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