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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亭煤業集團赤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2·20”瓦斯(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2-06-29 17:0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華亭煤業集團赤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瓦斯

  2022年2月20日21時11分,華亭煤業集團赤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赤城煤礦)地麵副井環形車場22#檢查井地下管溝內發生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0.87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赤城煤礦按程序向相關單位報告了02manbetx.com 。接到02manbetx.com 報告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以下簡稱甘肅局)、平涼市應急管理局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由甘肅局牽頭,會同平涼市應急管理局、平涼市公安局、平涼市總工會(委托崇信縣總工會)等部門依法成立了華亭煤業集團赤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2·20”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平涼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03manbetx 論證、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類別,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2年4月,地處陝、甘、寧交彙處的甘肅平涼地區華亭市、崇信縣境內。礦區煤田總麵積134平方公裏,地質儲量34億噸,核定生產能力2040萬噸/年,公司現有10處生產礦井。

  (二)赤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赤城煤礦為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全額投資並管理的生產礦井,位於甘肅省崇信縣黃花鄉水磨村,設計生產能力90萬噸/年。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屬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性,開采的煤5-2層為容易自燃煤層。礦井開拓方式為斜井開拓,采煤工藝為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抽出式,采用雙回路供電係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運行正常。采掘地點有1502-1采煤工作麵、1502-2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1502-2運輸順槽膠帶機機頭硐室掘進工作麵。

  2.礦井注氮防滅火情況

  礦井注氮地點有1501工作麵采空區(於2021年5月17日因煤層自燃發火封閉)及1502-1采煤工作麵采空區。由地麵注氮機房敷設一趟注氮管路,經22#檢查井進入地下管溝,沿地下管溝至回風斜井,通往井下注氮地點。為增加注氮量,在地麵工業廣場增設液氮汽化擴散塔,其管路與注氮機房地麵製氮管路在22#檢查井口處並接,采取地麵注氮機和液氮罐車交替注入方式向井下采空區注氮。

  3.礦井三證一照情況

  礦井“三證一照”齊全有效。

  證照名稱

  證照號

  有效期

  采礦許可證

  C6200002015031120137514

  2035-03-19

  安全生產許可證

  甘MK安許證字〔2021〕YJ0008X

  2024-12-28

  工商營業執照

  91620823MA71AR7J91

  2024-08-23

  礦長安全資格證

  620403197407207416(霍天佑)

  2023-12-23

  4.礦井安全管理機構概況

  赤城煤礦現有領導9名,五職礦長齊全,設有9個職能科室,6個基層區隊。現有在冊職工675人,其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01人,特種作業人員137人。

  礦井成立了由27人組成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檢查科,安全檢查科現有工作人員20名,其中科長1名,副科長2名,科員1人,井下安全檢查員11名,檢身員5人。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設有駐礦安監處處長1名。

  5.事故發生前礦井狀態

  事故發生前,礦井處於正常生產狀態。井下防滅火主要采取對封閉的1501工作麵采空區和正在開采的1502-1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連續注氮作業。當班值班礦領導為總工程師高利軍,井下帶班礦領導為副經理任祿紅。

  (三)事故地點概況

  通過現場勘察、調查詢問和調取視頻監控,綜合03manbetx 認定事故地點位於赤城煤礦地麵副井環形車場22#檢查井地下管溝內(往回風斜井方向段)。

  22#檢查井井口為圓形,直徑700mm,因地下管溝內管路通過檢查井與地麵管路相連,井蓋無法關閉,處於常開狀態;井深1.83m,井底地下管溝呈矩形,寬950mm、高930mm,至回風斜井方向10m後寬1010mm、高990mm,地下管溝至回風斜井盡頭為沙袋牆,從井底至沙袋牆長29.1m,坡度0°,沙袋牆地麵對應回風斜井內防爆門位置。地下管溝頂、底及兩幫均采用水泥砌築支護良好,經18#檢查井與礦井主地下管溝相連。

  22#檢查井地下管溝內有一趟注氮管路(直徑180mm)距底板400mm、距右幫205mm,水平向前經過地下管溝盡頭沙袋牆後向上彎曲進入回風斜井內,注氮管路經檢查井分別與液氮汽化擴散塔、地麵製氮管路(直徑108mm)相連;液氮汽化擴散塔與液氮槽車相連,地麵製氮管路與製氮機房相連。

  (四)製度措施製定情況

  1.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礦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第5條規定“調度管理部門對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麵管理責任,是零星工程歸口管理部門。”“安全檢查管理部門對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負監督責任,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監督部門。”“生產技術業務主管部門對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負主要管理責任,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部門。”

  該規範附件1《零星工程界定項目清單》第7項“洗選係統及地麵”中列有“進入窨井、地下管溝等封閉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

  2.赤城煤礦《注氮、灌漿管理製度》第十五條規定:“注氮管路由通滅隊安裝、維修、維護,安裝時必須保證管路、三通閥門連接嚴密不漏氣,通滅隊每天必須安排對注氮係統進行巡回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單崗作業,檢查管溝、受限空間等管路前,必須先采取通風處理,然後由瓦檢員檢查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確保作業環境安全。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情況立即關閉製氮設備並上報礦調度室安排處理。”

  二、事故經過、救援、報告及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2月20日20時30分,赤城煤礦通滅隊值班隊長張華元主持召開夜班班前會,跟班隊長任世榮、管道工張鑫等12人參加了班前會。會上安排了當班井下工作任務並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當班主要任務是1502-1采煤工作麵回風順槽施工灌漿鑽孔、回收舊管路、工作麵注漿和檢查瓦斯等工作。21時3分,張華元接中班瓦檢員電話彙報井下1501工作麵運輸順槽密閉內外壓差較小,需要檢查注氮管路,接完電話後張華元安排管道工張鑫檢查注氮管路。21時11分(事故後調取視頻監控顯示),張鑫攜帶礦燈獨自一人步行至地麵副井環形車場22#檢查井口,沒有攜帶氣體檢測儀器,沒有采取通風措施,脫下棉衣放在注氮管路上立即進入檢查井內。

  22時45分,調度室與副井口檢身站核對入井人員時發現張鑫未入井,遂通知張華元尋找。23時27分,張華元在地麵工業廣場22#檢查井口發現棉衣,上前查看發現張鑫側臥在檢查井底地下管溝內,頭朝向檢查井,腳朝向回風斜井方向,距檢查井底約0.8m。

  (二)搶險救援過程

  張華元發現張鑫後立即呼叫其無反應,隨即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進入檢查井地下管溝內施救。多次拉拽未能扶起張鑫,打電話通知通滅隊黨支部書記楊明帶人前來救援。23時40分,楊明帶領4名職工趕到事故現場,共同將張鑫從檢查井內救出,立即對其實施了急救措施。

  23時44分,張華元向礦調度室彙報了事故,調度室立即向值班領導及主要負責人進行了電話彙報,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次日0時17分,張鑫被送往崇信縣人民醫院急救,0時50分左右到達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發生時間和報告情況

  根據調查取證、調取視頻監控等資料,03manbetx 認定事故發生時間為2022年2月20日21時11分。

  事故發生後,值班調度員於2月20日23時47分向礦井主要負責人霍天佑進行了電話報告,赤城煤礦於2月21日1時26分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電話報告了事故情況,於1時52分向崇信縣應急管理局進行了報告。自礦井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到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報告事故間隔1小時39分,向崇信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間隔2小時5分,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屬於遲報事故。

  (四)事故發生後破壞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多次組織對22#檢查井內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氣體濃度進行實測,由於氧氣濃度低於12%,現場勘察人員無法進入事故現場。至2月25日由救護隊員在檢查井內地下管溝4.5m處安設了一台氧氣傳感器連續監測,顯示氧氣濃度最大值20.2%,最小值18.6%。2月27日事故調查組現場勘察時,在回風斜井內靠近防爆門底板注氮管路根部附近發現七個直徑42mm鑽孔連通地下管溝與回風斜井,利用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吸風作用對22#檢查井地下管溝進行通風。根據現場施工痕跡並調取視頻監控、調查取證確認其中五個鑽孔為事故發生後,由礦方擅自安排人員於2月22-24日夜班施工。現場勘察人員將22#檢查井內氧氣傳感器移至井底向回風斜井15m處,並將回風斜井內與地下管溝相通的新施工五個鑽孔進行封堵後,氧氣傳感器連續監測7小時,顯示氧氣濃度最大值13.2%,最小值3.1%。

  綜合03manbetx 認定:事故發生後礦方擅自組織在回風斜井施工通風鑽孔,改變事故現場氣體環境,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企圖掩蓋事故真相,影響事故調查工作。

  (五)對本次事故應急處置的評估

  對於本次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分析現場救援經過,綜合評價認為:應急響應基本迅速,現場處置措施不當,存在個人盲目冒險施救行為,所幸未造成事故擴大。

  (六)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赤城煤礦與遇難職工家屬積極協商,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給予了經濟賠償和撫恤金,已簽訂善後處理協議,善後工作得到妥善處理。

  三、事故原因、性質及類別

  (一)直接原因

  管道工張鑫在未采取任何通風措施、未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的情況下,違章獨自進入通風不良的地下管溝內檢查注氮管路,缺氧窒息死亡。

  (二)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當班布置檢查注氮管路任務時違章指揮安排一人單崗作業,致使現場安全監護缺失。檢查地下管溝內注氮管路前未采取通風處理,未對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進行檢測。

  2.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沒有排查發現並治理22#檢查井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在處於常開狀態的檢查井井口未設置警示標誌和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安全防護設施。

  3.安全管理檢查不到位。對地麵有限空間的日常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缺失,不執行《注氮、灌漿管理製度》,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風險管控措施,未檢查發現人員進入檢查井地下管溝作業的違章行為。

  4.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識。存在嚴重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未組織通滅隊職工學習《煤礦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規範(試行)》,對進入窨井、地下管溝等封閉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及管理流程不清楚不掌握。發現事故後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存在盲目冒險施救行為。法治意識淡薄,事故發生後遲報事故且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三)事故類別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結合屍檢報告意見,綜合分析認定,本起事故為瓦斯(窒息)事故。

  (四)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和查閱資料,綜合分析認定,本起事故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張鑫,通滅隊管道工。在未通風、未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的情況下,違章冒險進入通風不良的有限空間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責任。

  2.張華元,中共預備黨員,通滅隊副隊長(主持工作),當班值班隊長。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風險管控措施,在常開的檢查井井口未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執行《注氮、灌漿管理製度》,事故當班違章指揮安排單崗檢查注氮管路,未及時發現管道工違章進入地下管溝作業;事故後應急處置措施不當,盲目冒險施救,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①]規定,建議給予留用察看1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②]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6000元的罰款。

  3.楊明,中共黨員,通滅隊黨支部書記。本隊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不到位,未組織學習上級公司安全管理規範,對進入窨井、地下管溝等封閉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及管理流程不清楚不掌握,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識,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③]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5000元的罰款。

  4.崇立國,中共黨員,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直接管理礦井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執行《注氮、灌漿管理製度》不到位,不落實有限空間作業風險管控措施,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事故發生後盲目聽從安排帶領人員在回風斜井內施工通風鑽孔,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8000元的罰款。

  5.王平平,中共黨員,安全檢查科科長,負責監督礦井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對地麵有限空間的日常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缺失,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沒有檢查發現常開的檢查井井口未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6000元的罰款。

  6.劉曉宏,中共黨員,調度室主任,負責全麵管理礦井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對地麵零星工程管控不到位,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沒有發現常開的檢查井井口未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6000元的罰款。

  7.毛澤輝,中共黨員,培訓中心主任,負責礦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應急處置不當,缺乏法治意識,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6000元的罰款。

  8.高利軍,中共黨員,總工程師,當班值班礦領導,主管礦井技術管理工作。值班期間未組織對地麵安全生產係統進行安全檢查和巡查,未檢查發現人員進入檢查井地下管溝作業的違章行為,督促落實有限空間作業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發生事故後擅自組織安排人員在回風斜井內施工通風鑽孔,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九)項[④]規定,建議將高利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⑤]規定,處上年收入的60%的罰款。

  9.張學飛,中共黨員,安全副經理,主管礦井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地麵生產係統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有限空間作業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在事故發生後參與商量在回風斜井內施工通風鑽孔,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⑥]規定,建議暫停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並處上年收入的20%的罰款。

  10.馮斌,中共黨員,經理,主管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地麵安全生產係統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落實有限空間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在事故發生後參與商量在回風斜井內施工通風鑽孔,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⑦]規定,建議處上年收入的40%的罰款。

  11.霍天佑,中共黨員,執行董事、黨委書記,全麵負責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礦井安全管理製度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限空間風險管控措施不落實,地下管溝內存在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處上年收入的40%的罰款。

  作為赤城煤礦主要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屬於遲報事故,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建議將霍天佑納入聯合懲戒對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⑧]規定,建議處上年收入的60%的罰款。

  綜上,建議給予霍天佑記過處分,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合並處上年收入的100%的罰款。

  五、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赤城煤礦“2﹒20”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⑨]規定,建議對赤城煤礦處80萬元的罰款。

  (二)對赤城煤礦遲報事故、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六)項、第(九)項規定,建議將赤城煤礦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三)事故發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屬於遲報事故。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⑩]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對赤城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

  (四)事故發生後擅自施工通風鑽孔,改變事故現場氣體環境,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企圖掩蓋事故真相,影響事故調查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議對赤城煤礦處150萬元的罰款。

  六、防範措施

  (一)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製度,必須執行先通風、後檢測、再作業的原則,堅決杜絕單崗作業,配齊作業監護人員必備的安全儀器儀表和防護設備設施,作業過程中對危險有害因素做到實時監測,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於安全受控狀態。一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警,堅決杜絕盲目冒險施救行為。

  (二)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組織對全礦井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切實發揮技術管理保障作用,優化改造注氮防滅火係統,從源頭上消除通風不良的重大隱患,為職工創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嚴格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壓緊壓實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嚴格執行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製度和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從根本上杜絕安全管理漏洞和盲區。

  (四)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升培訓質量,對職工開展分層次、分專業、分崗位的精準培訓,確保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認真組織學習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措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能力。

  (五)認真開展事故警示教育。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職工遵法守法意識,堅決打擊不及時不如實報告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違法行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製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在全公司各煤礦開展安全警示教育,舉一反三,引以為戒,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提高各礦井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華亭煤業集團赤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2·20”事故調查組

  2022年3月18日

  [①]《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四)製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④]《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二)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三)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四)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五)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六)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七)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八)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九)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十)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⑩]《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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