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違章)按照“違章就是隱患”的原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詳見附件-3),對監理有違章應發現未發現和有違章( )、( )、( )的行為,認定為監理單位、監理項目部、監理人員不履責,按Ⅲ類嚴重違章處理,並責成建管單位采取更換監理人員、對有關人員重新履行準入程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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