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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2-08-03 11:2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技術措施製度

  為落實安全技術審批責任,明確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保證安全技術審批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麵、具體,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和操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一、總則

  1、參加安全技術審批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能力和資質。

  2、全礦的安全技術工作由礦總工程師全麵負責;專業副總工程師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實施負責;各專業科室負責協助礦總工程師和專業副總工程師搞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各單位技術員對本單位生產過程的安全技術全麵負責;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技術工作實施負責。安全科負責安全技術落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3、安全技術的應用必須經過優化設計、方案論證或製定相應的實施措施,形成安全技術文件,經過審批後方能采用實施。

  4、安全技術由相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安全科、分管專業的副總工程師審批後,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於一般的安全技術可由分管專業的副總工程師批準。

  5、安全技術審批後的實施由分管專業的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安全科負責監督把關。對安全技術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不斷改進完善。

  二、部門分工:

  1、生產技術科負責對工程設計、采場接續、施工工藝及流程、支護方案、采掘工程質量要求等采煤、掘進專業安全技術的審批。

  2、機電運輸科負責對設備配置和電纜(管路)選型及質量、用電量負荷計算、設備安裝布置、設備(工具)使用、維護(修)保養和安全保(防)護、提升運輸係統等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的審批。

  3、通風科負責對通風方案、風量計算、通風設備選擇、通風係統、有害氣體監測(控)、粉塵和瓦斯防治、防滅火、避災、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等通防專業安全技術的審批。

  4、企管科負責對綜采、綜掘設備的選型、安裝撤除及質量、使用、更換和維修、運輸、起吊,綜機設備配置和電纜(管路)選型及質量、用電量負荷計算、設備安裝布置、設備(工具)使用、維護(修)保養和安全保(防)護等綜機專業安全技術的審批。

  5、地測防治水科負責對地質資料、水文資料、排水係統及水患防治、測量計算及測繪資料、貫通(相近)等地測防治水專業安全技術的審批。

  6、調度室負責對應急救援、監測監控、通信聯絡、人員定位、語音廣播等安全技術的審批。

  7、職防科負責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專業安全技術的審批。

  8、安全科負責對各項安全技術是否合法合規進行審批,配備安全副總工程師的由其審批簽字。

  三、審批內容

  1、礦井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麵設計中的安全技術;

  2、安全技術長遠發展規劃;

  3、服務於礦井和采區的安全設施設計;

  4、“四新”(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技術中涉及安全技術的研究及推廣應用;

  5、施工工程所采用的安全技術;

  6、生產條件變化等原因需要改變的安全技術;

  7、新編製的安全技術製度標準、規範等文件;

  8、采煤、掘進、運輸、機電、通防、防治水、地麵“三防”、建築、危險物品及壓力容器管理等專業的作業01manbetx 及安全技術措施

  四、審批程序

  1、需要審批的安全技術文件由編製人員報送到分管專業的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向分管的副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彙報,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召集安全科、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和報批單位的主管技術員審批,分管專業的業務部門負責記錄審批人員的意見,整理後由審批人員和批準人簽字。最後由業務負責部門轉發報批單位執行。

  2、有關單位報批的安全專篇、設計、論證報告、01manbetx 措施、製度標準規範等安全技術文件,按規定提供完整、有效的文字材料、資料和圖紙。必須由編製人和技術負責人以及單位負責人或專業小組負責人簽字。

  3、安全技術的審批采用分頭預審、分口把關、隊組會審製,形成最終審批意見並進行簽字確認。

  4、須經上級公司或部門批準的技術文件、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安裝撤除規程措施及一般技術文件,實行隊組會審簽字。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補充技術文件實行傳簽,補充性技術文件必須經過原審批單位和部門審批,不得漏批,否則補充性技術文件無效。

  5、安全技術審批實行簽字認可,連同審批意見和報批資料形成完整的技術資料,由報批單位和分管業務部門分別建檔留存。

  五、審批要求

  1、編製、審批人員職責要求:

  (1)安全技術方案、設計、製度等的編製和審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及有關政策。

  (2)安全技術文件編製要做到語言簡明、準確、規範,附圖內容和標注齊全、比例恰當、準確清晰,並采用規範圖例。

  (3)安全技術文件審批必須遵循先進、科學、合理、合法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4)參加安全技術文件編製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能力和資質,必須是各單位(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2、報批的安全技術文件內容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文本格式符合集團公司和礦要求。對存在問題較多的安全技術文件必須整改合格後才能審批。

  3、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真按審批要求補充內容,並抓好該項安全技術工作的組織落實。未經審批或審批沒有通過的安全技術文件不得實施。

  4、采用的安全技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企業標準,並且適合我礦的安全生產條件,能夠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不會對安全生產帶來負麵影響。

  5、“四新”安全技術的研究及推廣應用,應首先對其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通過,審批後要製定實施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過審批後才能到現場試驗,最後通過驗收才能推廣應用。這三個關鍵步驟缺一不可。“四新”安全技術中采用礦用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煤安標誌的管理要求。安全部門必須對“四新”安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全過程監督控製。

  6、礦井采區、綜采工作麵及安全設施設計中應該優先采用已經在我礦使用成熟的安全技術。如果確實需要采用“四新”技術,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進行論證,論證被審批通過後,方可在設計中選用。

  7、在施工過程中因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安全技術的,必須及時補充或重新編製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六、審批時限

  1、安全專篇、采區設計從報送之日起到審批完成,不得超過10天。

  2、綜采工作麵和安全設施設計、論證報告以及標準規範不得超過7天。

  3、規程措施不得超過3天。

  4、應急的設計、方案和規程措施及時審批。

  七、審批權限

  1、下列情況之一,由上級公司審定後,按程序報省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建(構)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上報時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3)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2、下列技術文件,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

  (2)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3)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

  3、下列技術文件,報上級公司審批。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

  (3)礦井初步設計和礦井安全專篇(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序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審批)。

  (4)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5)技術01manbetx

  4、下列情況之一,報上級公司審批。

  (1)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規定時,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所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

  (3)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麵以下的采掘設計。

  (4)“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5)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的開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5、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所製定的安全措施

  (2)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3)采區設計方案。

  (4)綜采工作麵的方案設計。

  (10)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所編製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1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所製定安全措施。

  (12)礦井反風演習計劃

  (13)采煤工作麵不采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

  (14)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麵的安全出口時,所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

  (15)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設計或改造方案。

  (16)煤礦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製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編製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17)采區首采工作麵、“三下”開采工作麵、受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麵、有衝擊地壓災害傾向回采工作麵采掘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礦井補充勘查設計及勘查成果報告。

  (18)礦井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製專門設計。

  (19)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設計。

  (20)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21)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

  (22)重大探放水設計(臨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強富水強承壓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23)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富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陷落柱時,經探查後依據其準確位置確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24)銷毀爆炸材料,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5)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6)涉及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項目試驗及推廣的綜采(放)工作麵開采專項設計及有關安全措施。

  (27)礦井生產係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28)礦井供水係統、注漿係統、束管監測係統設計或改造方案。

  (29)井筒治理方案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

  (30)礦井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繼續使用報告。

  (31)礦井停產檢修計劃。

  (32)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33)如果必須在井下采區內部、礦井主要回風井巷和通風機房20米範圍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所製定的安全措施。

  (34)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的請示報告及設計。

  5、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部門)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設計和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2)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6)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7)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要製定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8)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9)采煤工作麵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0)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必須製定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上報公司備案。

  (11)綜采工作麵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上報公司備案。

  (12)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時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3)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4)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時,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製、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工作麵收尾及支架回撤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8)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9)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20)巷道貫通(包括貫通各類硐室、采空區、各類安全技術邊界)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21)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串連通風,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22)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3)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4)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26)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27)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後,進行處理。

  (28)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29)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需報公司審批的除外)。

  (30)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1)因一台通風機檢修,造成礦井通風無備用通風機的情況下,必須製定專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2)在井下照相、錄像,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

  (33)采取震動爆破措施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公司備案。

  (34)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5)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

  (36)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7)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8)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須編製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9)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0)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41)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2)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3)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排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4)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6)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45)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46)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47)掘進工作麵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8)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9)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采用可爆破處理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0)立井提升係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探傷結果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51)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2)采區電器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專門製定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3)按《規程》進行的防墜器試驗結果,須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

  (54)井筒內聯係測量時,必須製定井筒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八、考核規定

  1、地測防治水科負責提供編製規程措施所需的地質報告或地質說明書,因提供不及時,編寫不認真,影響規程措施編製審批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聯責分管科長1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前必須對現場進行勘查,因未進行現場勘查,出現規程措施與現場嚴重不符,缺乏針對性,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現場地質條件、開采條件、施工方法和支護方式發生變化、巷道開門口、巷道擴修、回撤等情況,專業技術人員要及時編製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凡出現編製不及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4、專業技術人員在編製規程措施中,沒有按照規定要求的內容編製、編製內容出現錯誤,圖文不符的、文字錯誤的、出現與技術要求不符的,缺乏針對性,每處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5、專業技術人員在規程措施上報審批過程中,要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出現越級審批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6、規程措施的審批過程中,對各有關單專業科室、分管副總提出的需要修改的問題,專業技術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編製完成。沒有及時重新編製而影響審批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7、專業技術人員在規程措施的學習貫徹過程中,沒有及時對職工進行貫徹、學習、簽字、考試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沒有及時對考試不及格和沒有參加貫徹學習的員工進行補學、補考的,對責任人100元。 若出現傳達學習簽字表塗改、代簽以及考試替考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8、對規程措施複查中要求整改的內容和需要增加的補充條款,專業技術人員沒有整改補充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9、各級審批人員,凡因審查不認真、把關不嚴出現漏洞或錯誤,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或因推諉扯皮、不負責任,影響生產施工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導致出現重大隱患或發生安全02manbetx.com 的,從嚴追究責任。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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