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防止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發生,結合礦井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礦井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根據礦井和地麵實際,確定火災、水害、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頂板02manbetx.com 、職業病危害等為礦井主要災害。
第四條 認真03manbetx 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分別製定專門預防管理措施。
第五條 礦井每年在製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六條 根據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結果,製定和完善災害預防管理措施。
第七條 礦長每月、分管礦領導每半月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事故隱患至少開展一次排查。事故隱患分重大隱患、一般隱患(A、B、C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製定隱患治理措施,組織落實並按程序上報。
第八條 按照規定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並按瓦斯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
第九條 礦井每月初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必須製定專門防治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十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由通防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十三條 必須在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瓦斯超限達到停電值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第十四條 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甲烷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第十五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十六條 發生瓦斯積聚現象或瓦斯超限時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當瓦斯湧出異常是由通風係統或通風參數變動引起時,應首先考慮去除誘發異常的事件,以恢複正常;無效果時,應考慮換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調壓、堵漏等措施。
2.當瓦斯源範圍小,且由較集中的裂隙湧出時,用包邦埋管方法抽出。
3.當瓦斯來自小型儲瓦斯空間時,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絕瓦斯源。
4.當瓦斯來源與采空區無直接的聯係時,可用風筒等導風吹散。
5.當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較大,加大風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允許濃度時,可先采用鑽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時,改用機械抽放。
6.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麵風量的措施,並配合導風簾等措施進行治理;在加大風量仍不能杜絕工作麵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就應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抽排回風隅角瓦斯。
第十七條 當發生有害氣體突然湧出時,可采用調整通風係統的措施,消除有害氣體。但在通風係統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測影響區域內風量和有害氣體的變化情況,若有害氣體湧出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調整,並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十八條 對有高溫、自燃的區域,必須嚴格監視瓦斯變化,防止瓦斯燃燒或爆炸。
第十九條 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並符合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二十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二十一條 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二十二條 進風井口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 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二十五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炮取暖和使用電爐,嚴禁攜帶煙火下井。
第二十六條 井下和井口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八條 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二十九條 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四、煤塵爆炸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第四十三條 製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製度。
第四十四條 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必須安裝淨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麵,使用正常。
第四十五條 按衝塵製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等地點進行衝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四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設計應在工作麵設計中明確。
第四十七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使用內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采煤機外噴霧應安裝使用負壓二次降塵裝置或高壓電噴霧裝置。
第四十八條 掘進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霧化效果好,內外噴霧裝置的水壓、水質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
第四十九條 錨噴工作麵必須執行潮料噴漿,
第五十條 炮掘工作麵必須安設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30米。
第五十一條 必須采用濕式打眼,使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狀。
第五十二條 放炮前後對放炮地點前後20米範圍灑水降塵。
第五十三條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規定,並懸掛隔爆設施牌板。
第五十四條 安全員必須認真對采掘工作麵的防塵設施及完好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安全監察處值班領導。
五、礦井水災預防管理製度
第五十五條 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03manbetx ,編製水害03manbetx 報告,並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五十六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麵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並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放到有關隊組、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五十七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排水能力不小於該工作麵預計最大湧水量1.5倍。排水係統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五十九條 雨季到來之前,公司要成立“雨季三防應急搶險”領導小組,並組織防洪搶險隊伍,進行防洪值班,儲備足夠量的防洪搶險物資,並專庫存放,掛牌管理。
第六十條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原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六十一條 采空區密閉牆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大量積水。
第六十二條 加強水情03manbetx 預測預報工作,所有采掘頭麵堅持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製度,地測科堅持每天一排查,巷道掘進接近老巷或采空區之前,必須編製專門探放水措施。
第六十三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總經理組織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第六十四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按《礦井水文地質01manbetx 》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六十五條 各種防水隔離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完好。
第六十六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破壞。已破壞的要采取措施,恢複其防(隔)水能力。
第六十七條 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對相鄰礦井采掘情況及積水情況進行一次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頂板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第六十八條 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在鬆軟的煤、岩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它措施。
第六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條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一條 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二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七十三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麵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采煤工作麵過落差大於采高的斷層以及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或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
3.采煤工作麵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4.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麵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5.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6.在高應力集中和有衝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
七、職業危害事故預防製度
第七十四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七十五條 員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並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粉塵作業。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第七十六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作業。
第七十七條 各單位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的、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執行。各單位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給予治療或療養。塵肺病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病;
2.慢性肺疾病,嚴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嚴重的心血管係統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七十九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於85 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八十條 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公司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八十一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進行定期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三硝基甲苯(生產車間)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2.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3個月測定1次,已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可6個月測定1次。
3.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監測結果必須建檔,並報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部門。
第八十二條 按照國家對使用放射線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實行許可登記製度,許可登記由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部門牽頭辦理。
第八十三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建立放射防護責任製,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設置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防護工作管理檔案。
2.製定並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製度。
3.製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製度。
4.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5.製定並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八十四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誌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並設置危險標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八十五條 放射同位素源的儲存場所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並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帳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八十六條 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範圍外進行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和借用、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
第八十七條 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或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對已發現受到職業性損害的人員,應及時安排治療或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八十九條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各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予治療、療養和調離作業崗位,由職業病防治管理部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九十條 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妥善保存員工上崗前、離崗及退休前和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並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
八、考核規定
第九十一條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否則每處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九十二條 安全及各專業職能部門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落實的情況,每處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聯責處罰分管負責人100元;造成重大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