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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煤礦不安全行為(“三違”)管理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2-08-03 11:2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行為三違製度

  第一節總則

  為貫徹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職工正規操作意識,消除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防範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發生,保證職工生命安全,促進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不安全行為是指可能導致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發生的行為,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管理)原因。凡屬《“三違”的界定(具體表現)》和其他違反安全法律法規01manbetx 措施、規章製度、勞動紀律的行為,均為不安全行為。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工種人員要自覺遵章守紀,按章指揮,按章作業,並賦予每一名職工現場製止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的權力。

  第二節 控製措施

  隊組班組嚴格班前會“三講一落實”(講任務、講風險、講措施、抓落實),明確現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落實互保聯保責任,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當班班組長組織作業前和崗位作業人員作業過程中,“手指口述”對工作現場、設備設施、操作程序等進行現場安全確認,確保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安全可靠,安全風險可防可控。

  跟班管理人員、當班班組長或指定的安全負責人要按章指揮,並加強現場作業行為的安全管控,及時糾正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責任範圍發現不安全行為負連帶責任。

  當班安全員是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第一責任者,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有監督、製止、處罰的權利;同時,安全員對現場存在的不安全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同樣追責。

  各類安全檢查和各級管理人員日常下井,要把發現和查處不安全行為作為檢查的重要內容,納入安全檢查製度,對管理人員下達製止不安全行為指標。

  對不安全行為的處罰與公司安全績效工資掛鉤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執行公司製定的《安全績效獎懲考核辦法》,由安全科負責考核。

  由安全科負責建立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台賬,包括不安全行為發生時間、地點、類別、所在單位、具體表現等信息。

  由安全科負責分月度、年度總結03manbetx 不安全行為管控情況,從管理培訓、設備環境、製度措施等方麵對職工的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進行認真03manbetx 原因,製定管控措施,形成不安全行為03manbetx 報告。

  (一)管理培訓方麵:安全教育和培訓是否到位,是否持證上崗,是否是安全薄弱人員,是否是安全管理的重點、盲點,是否是中夜班薄弱時間等。

  (二)設備環境方麵:現場工程質量、支護質量、設備質量是否合格完好,衛生麵貌、材料碼放、管線吊掛是否清潔規範,現場照明、通風、空間是否滿足作業需要等。

  (三)製度措施方麵:製度措施的製定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漏洞、是否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對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管控等。

  公司在製定激勵政策或組織評先創優時,要將不安全行為作為重要考核依據。

  第三節 發現和舉報

  公司領導、各業務部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人員、隊組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人員及生產施工安全負責人,通過日常“走動式”檢查、生產作業過程中巡回檢查、視頻監控、查閱資料或數據03manbetx 等方式,及時發現並製止各類不安全行為,特別是“三違”行為。

  製止不安全行為後,要在安全科不安全行為管理台賬進行登記,並在當日下達不安全行為通知單。

  發現和查處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必須實事求是,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如發現某行為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而無規定時,可彙報安全科,由安全科提交公司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所製止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指標作廢,責任自負:

  (一)所製止的不安全行為不符合公司規定的不安全行為的具體表現;

  (二)對製止不安全行為人員的處罰不符合本規定的處罰標準,隨意抬高或降低考核額度的;

  (三)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

  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人員若對違章事實和處罰結果不認可,有充足的證據和申辯理由,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公司工會提出複議申請,按複議定性後的結果執行。

  公司所有職工都有發現、製止、舉報不安全行為(包括“三違”行為)的權力。安全科負責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並負責對舉報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舉報電話:……

  第四節幫教

  查處不安全行為(含“三違”行為)時,要當場將不安全行為的具體表現、原因、後果或危害性、違反條款和處罰結果告知當事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防止以罰代管,以罰代教。

  隊組(科室)建立不安全行為幫教談話記錄,根據不安全行為通知單,在下一個工作日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幫教,並做好幫教記錄,被幫教人作出安全承諾並簽名(嚴重不安全行為人員在安全科接受幫教後作出),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對嚴重不安全行為人員,在製止人和單位幫教的基礎上,由所在單位停止工作,到安全科接受至少為期一天安全幫教。

  安全科負責對嚴重不安全行為人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幫教工作,被幫教人寫出安全承諾書,並進行應知應會閉卷考試,考試成績必須達到80分及以上,考試合格方可回原單位工作。

  幫教內容包括:1.不安全行為的事實、經過、原因、性質;2.責任人違反的具體規定條款;3.不安全行為後果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5.責任人應掌握並執行的有關01manbetx 措施、正規操作方法等規定;6.“複盤”幫教(隻針對嚴重不安全行為);6.幫教結束後,責任人寫出對不安全行為的發生的原因、危害性認識、整改措施的安全保證書,考試合格。

  第六節再上崗、回訪

  不安全行為人員再上崗一周內,所在的科室、區(隊)負責至少對其實施一次行為觀察,並進行分析,做好行為觀察記錄。

  安全科作為行為管控主管部門,負責對再上崗人員進行回訪,製定並填寫回訪表格,至少包括不安全行為人領導、同事(下屬)不少於3人簽署的再上崗人員的評價意見。

  如評價意見為不合格的人數高於評價人數的1/3,應重新進行幫教。

  第五節考核

  不安全行為(包括“三違”行為)按照違章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不安全行為和嚴重不安全行為(指性質嚴重、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不安全行為(包括“三違”行為)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般不安全行為罰款100-200元/次,嚴重不安全行為罰款500-1000元/次;屬於不安全行為(包括“三違”行為),公司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考核辦法有具體考核標準的按規定追究考核;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分析處理。

  不安全行為人不聽勸阻、態度惡劣的,打罵安全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要組織分析處理,罰款1000元;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同時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事責任。

  管理人員製止不安全行為存在打擊報複、弄虛作假、避重就輕、湊指標的,經查實後取消指標,並對其按對應考核數額的2倍處罰;造成嚴重影響的,組織分析處理。

  不安全行為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幫教的,不允許下井或上崗,並對其加倍罰款;單位或安全科不按規定組織幫教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並聯責罰款單位主要負責人100元/次;井口當班檢身人員把關不嚴對其罰款100元/次。

  未按規定對不安全行為人再上崗情況進行為觀察,並形成觀察記錄的,對責任科室、隊組的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次。

  未按規定對再上崗人員進行回訪,並形成評價意見的,對安全科分管責任人罰款200元/次,聯責安全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次。

  附件1:不安全行為台賬

  附件2:不安全行為幫教記錄

  附件3:再上崗行為觀察記錄

  附件4:不安全行為人回訪表格

  附件5:不安全行為界定

附件1:
不安全行為台賬 年 月
序號 時間(月日班) 地點 類別 所在單位 姓名 主要原因(具體表現) 性質(一般/嚴重) 罰款數額 製止人 備注
附件2:
不安全行為幫教記錄
基本
情況
單位 姓名 崗位
學曆 年齡 工齡
具體
表現
違反
條款
後果及危害
原因分析
教訓
措施









單位幫教人(簽字):
嚴違幫教情況



安全科幫教人(簽字):
作出承諾



承諾人(簽字):
考試成績

安全科組織人(簽字) : 考試人(簽字):
附件3:
行為觀察記錄
被觀察人 觀察崗位 觀察作業內容
觀察人簽字 觀察人
職務
觀察日期 年 月 日 班
需要觀察的原因 □新員工; □經常性違章人員;□執行力差的人;□管理者責任心不強;□大型檢修等非常規作業; □冒險蠻幹;
員工動作 員工位置 現場管理 個人防護用品 工具和設備 崗位作業流程及危險源 人員精神狀態 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觀察到的人員是否存在異常:□存在 £不存在
□ 改變自己的動作
□ 習慣性違章動作
□ 出現僥幸、省能心理動作
□ 設備操作不正確
□ 未上鎖掛牌
□ 人員工作技能差
£其他
□安全
□不安全可能
□ 被撞擊
□ 被夾住
□ 高處墜落
□ 絆倒或滑倒
□ 被碾壓
□ 被片幫擊中
□ 觸電
□ 被高壓液體打擊
□ 接觸轉動設備
□ 搬運負荷過重
□不合理的姿勢
£其他
現場管理
□到位
□不到位
□現場指揮不到位
□員工配合不到位
□現場無帶班人員
£其他
未使用或未正確使用;是否完好
□完好
£不完好
□ 安全帽
□ 護目鏡
□ 耳塞
□ 防塵口罩
□ 衣著整潔
□ 袖口係緊
□ 防砸鞋
£其他
□合格
□不合格
£ 不適合該作業
□ 未正確使用
□ 工具和設備本身不安全
□ 設備未停機或閉鎖
□ 帶電作業
£其他
□合格
□不合格
□沒有製定崗位作業流程
□ 崗位作業流程不適用
□ 員工不知道或不理解本崗位作業流程及危險源
□ 未進行崗前危險源辨識
□ 沒有按作業流程操作
□ 沒有執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
£其他
人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良好
□不良好
□ 帶情緒上崗
□ 疲勞上崗
□ 帶病上崗
□ 其他
作業環境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存在
£不存在
□作業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 材料及工具的擺放不當
□ 人員組織混亂
□ 作業空間狹小,存在安全隱患
安全技術措施執行不到位
£其他
觀察結果 可能造成的傷害(輕傷/重傷/死亡)、其他02manbetx.com
觀察區域 異常行為出現次數 不安全行為或狀況的描述 不安全行為或狀態的類別
建議類別:□修改相關01manbetx ;□修理設備和重新選擇工具;□規範人員站位;□重新布置設備;□進行新的安全教育培訓;□其他
被觀察人簽字 觀察人簽字
附件4: 不安全行為人回訪表格
基本情況 單位 姓名 崗位
學曆 年齡 工齡
不安全行為事實
回訪內容 回訪內容 領導 評價意見 同事 評價意見 同事 評價意見 存在問題
不安全行為矯正情況
近期精神狀態
安全思想意識情況
服從管理情況
正規操作情況
是否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
回訪結論
回訪人(簽字): 回訪日期:

附件5:
“三違”範圍界定(具體表現)
一)井下共性“三違”規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嚴重“三違”:
1.發生 02manbetx.com 或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向公司、礦安全部門或調度室、主管領導彙報的。
2.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後不落實整改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3.無作業 01manbetx 或措施施工的。
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幹部對現場存在的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7.跟班管理人員(跟班礦長、副總、科隊長)和安全員、瓦檢員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8.攜帶點火物品、香煙下井的。
9.工作期間睡崗、空崗、脫崗、在異地坐著休息的。
10.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員不戴安全帽,不隨身攜帶礦燈和自救器的或帶電子設備等非防爆電氣入井的。
12.損壞安全設備設施,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
13.礦調度室接到現場事故彙報,未能協調好搶救準備工作,或搶救工作不及時的。
14.進行電氣焊作業時未辦理動火作業審批單或未按照 01manbetx 要求采取消防、灑水等 安全措施的。
15.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的。
16.安排新工人從事高危作業的責任人。
17.毆打、辱罵、威脅製止或處理“三違”人員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一般“三違”:
1.井口20m範圍內吸煙或有火源的。
2.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
3.安全員、瓦檢員、變電站值班人員等井下特種崗位需要在現場交接班而不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者。
4.穿戴化纖衣物下井的。
5.井下脫帽休息或隨意關滅礦燈休息的。
6.並下工作時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未隨身攜帶的。
7.不按規定攜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8.職工安全培訓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的。
9.井下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10.上、下井人員、乘坐猴車人員不聽從把鉤、值班人員指揮的、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
11.攜帶工具的長度超過1.5m或攜帶的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乘坐猴車的。
12.把鉤工不對入井人員進行檢身或不進行清點而造成罐籠超員的。
13.井下機電硐室、消防器材庫、膠帶輸送機機頭和設備列車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或者無險情而隨意使用或損壞消防用具的責任人。
14.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的。
15.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 安全措施的。
16.行吊司機吊運物體時下麵有人的。
17.使用絞車牽拉礦車時超掛的,以及在使用絞車回收支架時人員在牽引繩內側行走、站立,在鉤頭附近和絞車滾筒正後方站立的。
18.焊接、切割受力構件或有壓力的容器的。
19.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20.將氧氣瓶和乙炔等液化氣瓶一起運送的。
21.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的,以及氧氣瓶與乙炔等液化氣瓶間距不夠5.0m以上的。
22.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上沒有安全閥的。
23.乙炔等液化氣瓶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等液化氣瓶沒有安裝安全閥和壓力表的;施焊時未佩戴防護用具的。
24.在木工房、倉庫和監控室內吸煙的。
25.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和動用明火的。
二)采掘專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嚴重“三違”:
1.未按作業規程規定使用臨時支護的,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距離空幫、空頂作業的。
2.空頂作業或有冒頂預兆未采取 安全措施的。
3.斜巷上下山掘進時未按規定采取防滑、防倒等 安全措施的。
4.開機前,掘進機司機未確認掘進機兩側及前方無人的,掘進機運轉期間進入掘進機和鏟板兩側的。
5.掘進機割煤後未退出迎頭5m外、截割頭未落地、未停電閉鎖、未上截割頭防護罩,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
6.耙裝機耙裝期間,回頭輪與耙裝機之間有人的。
7.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空、老巷違反下列規定的:
⑴未下達預透通知書的;
  1. 無防水害、防冒頂、防瓦斯、防爆破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和防風流紊亂等措施的;
  1. 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的。
8.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杆,挪作他用的。
9.修複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裏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10.回采工作麵兩個安全出口的寬、高達不到 01manbetx 的要求,不采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的;
11.采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m範圍以內有人工作時,未護幫護頂的,未切斷前級供電開關電源並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離合器的或未對運輸機閉鎖的。
12.刮板機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13.一人回柱無人監護的,或先回後支的。
14.采掘工作麵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15.采掘機械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的。
16.采掘工作麵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一般“三違”:
1.應進行頂板離層和圍岩觀測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頂板離層儀、設置觀測基點或觀測記錄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1. 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m範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設施不全的。
  2. 錨杆(網)支護巷道錨杆間排距連續3棵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杆盤連續3個不接觸岩麵的。

4.錨杆支護出現預緊力、錨杆露頭連續兩棵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5.出現不合格錨杆(索)或失效錨杆(索)不及時補打的,巷道開口需補打鎖口錨索未補打的。
6.錨杆(索)抗拔力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7.耙裝機未按規定固定、未安裝擋繩欄而使用。
8.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
9.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采取防倒棚設施的。
10.打眼時,戴手套扶鑽杆的,鑽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員的。
11.多台鑽機同時鑽眼時,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12.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m或在傾角大於30度的斜巷支護施工,未搭設腳手架或工作平台的。
13.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
14.巷道維修時,一人單獨作業者。
15.傾斜巷道維修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的。
16.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行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17.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定裝頂的。
18.施工斜巷的耙裝機無護身點柱或點柱打設不牢的。
19.耙鬥機不按規定固定扒煤的。
20.噴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衝洗岩麵的。
21.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22.錨噴厚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3.在同一采煤工作麵,拉架、回柱與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24.采煤工作麵頂板來壓未加強支護的或采空區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采取放頂或加強支護措施的。
25.底板岩石鬆軟,支柱連續2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鑽底大於100mm的。
26.綜采工作麵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護的,提前或拖後回柱放頂的。
27.移動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及錨固站周圍4m範圍內有人的。
28.工作麵乳化液泵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乳化液泵吸空的、
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29.放炮未對支架立柱和單體支柱采取保護措施的。
30.液壓支架端麵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未采取措施的。
31.采煤機與工作麵運輸機未安裝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32.超前支護長度達不到作業規程要求的。
33.超前支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於作業規程規定的。
34.綜采工作麵撤架或調架時,沒有躲開牽引鋼絲繩的波動範圍的,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
35.單體柱不拴安全防倒繩的。
36.電纜、管線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吊掛的。
37.采煤機停止工作時,不將滾筒離合脫開的。
38.推移刮板輸送機時,距煤機距離不足15m的。
39.溜子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40.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閉鎖的。
41.移工作麵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
42.綜采工作麵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43.綜采工作麵運輸機、支架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
44.采煤工作麵機頭出現卡大塊煤矸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進行處理的。
45.采煤工作麵用刮板運輸機運送物件未製定措施的或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刮板運輸機取東西的。
46.工作麵調整支架時一人單獨操作的、處理支架故障未關閉本架進液閥門的或拆除液壓支架時人員站位不當的。
47.用順槽刮板運輸機、轉載機移工作麵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48.延、縮工作麵溜槽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49.采用爆破回撤單體支柱的。
50.用導鏈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栓在活體支柱上的。
51.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
52.綜采工作麵急停閉鎖裝置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53.采煤工作麵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規程規定的除外)。
54.采煤工作麵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衝刷浮煤的。
55.采掘工作麵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
56.用液壓支架起吊刮板運輸機或其他重物的。
57.推拉移工作麵刮板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
58.采煤工作麵割煤未拆除回采麵及兩出口網片進行割煤的。
59.排頭、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間距不合要求的。
60.打柱時,穿鞋、帶帽、背幫、背頂不符合要求的。
61.工作麵采高有三處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62.井下爆破作業中對電纜、設備等未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
63.起吊重物時使用巷道支護錨索(杆)的,起吊棚未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套起吊的。
64.正對刮板運輸機機頭、膠帶運輸機機頭操作的。
65.機組司機超規定割底留頂。
66.規程考試不合格上崗的。
67.采掘工作麵施工前規程措施未按規定組織培訓考試的。
68.采掘工作地點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69.工作麵爆破前後不灑水的。
70.采掘工作麵無班組長和隊組幹部跟班的。
71.采煤機、掘進機、耙裝機等設備不發信號開機的。
72.采煤工作麵結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封閉的。
73.掘進機截割頭或綜采機組滾筒纏有鐵器未及時處理的。
74.采掘工作麵幹打眼的,不具備濕式打眼條件,未進行灑水降塵的。
三)機電運輸專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嚴重“三違”:
1.井下帶電作業或未按規定進行保護試驗的。
2.車輛(含皮帶、溜子)運行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膠帶運輸機和溜子的。
3.提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機脫離崗位的。
4.斜巷運輸過程中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的。
5.運送物料時捆綁不牢固造成墜物或跑車的。
6.斜巷提升超掛車輛、放飛車的。
7.非司機操作、乘坐電瓶車,乘坐礦車的。
8.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9.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並懸掛“嚴禁送電”警示牌的。
10.斜井提放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11.電瓶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取下控製手把、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的。
12.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動車的。
13.變電站操作工不執行工作票製度、倒閘操作票製度的。
14.檢修電氣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製度的。
15.私自調整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的。
17.隔爆型電氣設備失爆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一般“三違”:
1.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繼續運行的。
2.不使用檢漏繼電器的。
3.信號、通訊、照明、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4.人為操作失誤造成設備損壞的。
5.電氣設備標誌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6.無計劃檢修設備的。
7.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
8.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帶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的。
9.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10.發放的礦燈電纜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
11.普通型攜帶式電器測量儀表,不檢測瓦斯濃度就使用的。
12.壓風機安全閥、釋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的。
13.井下檢修電氣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
14.提升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使用的。
15.野蠻裝運,因裝運造成回收設備損壞的。
16.用導鏈起吊重物,額定起吊噸重小於起吊物噸重的。
17.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措施的除外)。
18.斜巷絞車不帶電放車的,車輛通過後未按規定及時閉合阻車設施的。
19.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鏈接環和插銷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0.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信號開車的。
21.絞車鋼絲繩、連接裝置和保險繩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22.確需在自動滑行的車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的。
23.運輸車輛未停穩時,強行從車上取銷環的。
24.軌道運輸拉空鉤時未跟人的。
25.絞車“四壓兩戧”、地錨鬆動失效的,絞車安裝後未經驗收使用的。
26.軌道運輸使用不合格的連接裝置的。
27.違反規程規定推車的。
28.斜井提升時,把鉤工不及時進入躲避硐的。
29.未按規定打信號開絞車、皮帶、溜子等設備的。
30.1.6m及以上提升機的深度指示器失效、過卷保護、閘瓦間隙保護等保護裝置失效或解除不用的。
31.主、副井提升鋼絲繩未按照規定檢查的。
32.發現設備設施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的。
33.斜井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複軌的。
34.絞車滾筒壓繩板少於2副、未壓緊或破股固定,鋼絲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
35.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鋼絲繩鏽蝕嚴重、有硬彎、死結而繼續使用的,鋼絲繩繩卡鬆動、缺失或失效,鋼絲繩磨損或斷絲超過規定繼續使用的。
36.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的。
37.在非車場頂車不掛銷環的,前方無專人警戒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
38.井下運輸、裝卸物料時,不采取可靠封車穩車措施的。
39.絞車把鉤工對裝載“四超”物料及封車不好不製止的,或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強行運輸的。
40.無故將車停放壓道岔的。
41.把鉤工將頭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
42.無極繩絞車運行中處理故障時,跨繩作業的。
43.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的。
44.機車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
45.電瓶車牽引礦車數量超過規定的。
46.電瓶車司機在開車前沒有發開車信號的。
47.推車過程中發現前方有人、有障礙物或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口時,未發出警號的。
48.電瓶車保險管不符合規定的。
49.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的。
50.電瓶車反轉製動停車的。
51.在煤倉或溜煤眼上口檢修設備時,煤倉上口不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52.溜煤眼上無篦子,未安設防護設施及警示牌的。
53.跨越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不走過橋的。
54.設備起吊時,設備上站人的。
55.帶式輸送機跑偏、缺托輥或擋煤板,清掃器等附屬裝置不起作用仍帶“病”運行的,皮帶運行時用木料、鐵器處理跑偏的。
56.皮帶機、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或固定不符要求而使用的。
57.皮帶機、溜子無專用信號或信號不清開機的。
58.皮帶機運轉時隨意拆卸防護欄、防護罩,未停機清理機頭、機尾轉動部位0.5m以內雜物的。
59.皮帶機運行時,進入機頭機尾護欄內的。
60.破碎機前後無擋煤、矸簾子的,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不及時處理的。
61.破碎機不起作用,致使大塊煤矸石進入運輸係統的。
62.掘進機照明燈具損壞或者缺失的。
63.皮帶機、刮板輸送機、絞車等運輸設備未安裝聲光信號使用的。
64.軌道鋪設質量差,影響正常行車安全的。
65.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排列必須整齊,出現爬繩、擠繩、咬繩的。
66.軌道側的設備物料與礦車最突出部分的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67.帶壓膠管U型卡使用鐵絲代替或者插單腿銷使用的。
68.刮板輸送機、轉載機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頭煤嚴重的。
69.掘進機停機後,前方有人作業,未及時斷電閉鎖的。
70.變電所及臨時配電點未按照規定配備絕緣用具的。
71.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轉動或者傳動部位未加裝護罩或者遮攔等防護設施的。
72.機電運輸檢修、安裝等無措施施工的。
73.皮帶機、刮板輸送機在壓住或者刮卡的情況下頻繁啟動造成設備損壞的。
74.鋼絲繩鉤頭製作不標準的。
75.軌道斜巷提升鋼絲繩鉤頭未加設保險繩的。
四)通風專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嚴重“三違”:
1.巷道貫通時無專人在現場指揮,貫通後未及時調整通風係統恢複工作的。
2.故意破壞通防設施設備的(風門、柵欄、供水閥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等)。
3.擅自打開柵欄(密閉),進入老空區、盲巷的。
4.出現盲巷未及時設置柵欄警標的。
5.擅自停開通風機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的。
6.局部通風機停風未及時撤人的。
7.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的。
8.有害氣體超過規定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9.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的。
10.無措施或“一風吹”排放瓦斯的。
11.瓦斯異常區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
12.人為破壞監控設備或電纜的。
13.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不責令停止作業並撤人彙報處理的或拒不執行瓦檢員撤人命令強行作業的。
14.井下巷道煤塵堆積、工作地點煤塵飛揚的。
15.發現火情未及時彙報的。
16.井下燒焊,無措施、一措施多地點多次使用或不執行措施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一般“三違”:
1.采掘工作麵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
2.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麵超過規定的。
3.瓦斯檢查牌板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晰的。
4.人為損壞牌板的。
5.通風設施前後5m內停放礦車或堆放雜物的。
6.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7.通風設施缺少編號、說明牌的。
8.永久密閉未按規定設置檢查孔、措施孔和反水孔(池)的。
9.永久密閉未按措施構築、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
10.風門未包邊沿口的,有水溝的風門未設置擋風設施的。
11.行車風門不設底坎的。
12.風門未安裝連鎖裝置或連鎖裝置不起作用的。
13.使用不合格通防儀器、儀表的。
14.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合理、不安全的。
15.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未按規定檢查瓦斯開啟風機的。
16.風筒距迎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17.風筒多處漏風不處理,亂扔亂放風筒的。
18.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
19.不按規定做風機切換試驗或未填寫切換記錄的。
20.風簡拐急彎未使用彎頭、變徑處未使用過渡節的。
21.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間隔時間不足3h或超過5h的(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22.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不隨身攜帶甲烷檢測報警便攜儀的。
23.爆破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
24.出現高冒區造成瓦斯積聚的或未掛牌管理的。
25.瓦檢員不執行“巡回檢查請示報告”、“三對口”製度的。
26.不按規定攜帶瓦斯便攜儀的。
27.瓦檢員攜帶不完好的光學瓦斯檢測儀的。
28.未按規定進行傳感器調校試驗的。
29.瓦斯傳感器不掛管理牌的。
30.瓦斯傳感器不按規定懸掛或不及時延線的。
3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未及時處理的。
32.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位置設置三通的。
33.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迎頭30m範圍的。
34.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
35.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6.采煤工作麵回風巷不按規定安設風流淨化水幕或不使用的。
37.掘進工作麵不按規定安設風流淨化水幕或不使用的。
38.耙裝機工作前,不灑水衝洗巷道的。
39.巷道不按規定衝塵的。
40.特殊情況需幹打眼未打開巷道淨化風流水幕的。
41.未製定專門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齊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時更換的。
42.采區、采煤工作麵結束後未在45天內封閉的。
五)地測防治水專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嚴重“三違”:
1.人為損壞測量點及中、腰線標誌的,未按照中、腰線進行掘進巷道的,未及時跟進中、腰線,致使掘進巷道出現偏差超規定的。
2.未通過測量人員放線,私自開口施工的。
3.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4.采掘工作麵不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
5.受水患威脅,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6.井下探放水時未確定避災路線,未做好觀測和放水準備工作盲目放水的。
7.鑽探放水時,鑽孔中水壓突然增大、頂鑽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鑽杆的。8.發現透水預兆未撤出受水害威脅的作業人員。
9.鑽探現場立柱未使用防倒繩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一般“三違”:
1.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複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
2.巷道貫通、過路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3.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後,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4.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映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5.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管理混亂的。
6.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7.鑽探時,未經瓦檢員檢測或現場未懸掛甲烷檢測報警儀和一氧化碳傳感器的。  
8.在進行鑽探時,操作人員站在與孔內鑽具成一直線位置的。
9.鑽探水壓超過0.1MPa,未按規定下套管的。
10.鑽探時,戴手套扶鑽杆的。
11.使用鑽杆做杠杆、兼做皮帶防跑偏裝置等的。
(六)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專業“三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嚴重“三違”:
1.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使用不完好炸材箱、發爆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的。
2.放炮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3.支架損壞、空頂距超規定、瓦斯濃度超限、炮眼內出現異常放炮
或明電放炮、放糊炮的。
4.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
5.違反規定儲存、發放炸藥、雷管或亂丟亂放的。
6.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未避開機械、電氣設備,未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點的。
7.裝配好的起爆藥卷亂扔、亂放的。
8.發爆器與電雷管、起爆藥卷混放在一起的。
9.爆破前,爆破母線不扭結成短路的。
10.班長不清點人數、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就爆破的或放炮警戒人員脫崗的、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炮區的。
11.處理拒爆時,用鎬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
12.不等炮煙吹散,也不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就進工作麵作業的。
13.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的。
14.搬運爆炸材料時,亂扔亂放,不輕拿輕放的。
15.運送爆炸材料人員在電氣設備和人群中逗留的。
16.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
17.一個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放炮器爆破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界定為一般“三違”:
1.放炮不執行掛牌設警戒製度的。
2.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3.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4.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的。
5.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6.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7.不按《規程》規定使用黏土炮泥和水炮泥封孔的。
8.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
9.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10.電雷管起爆後,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11.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12.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
13.不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的。
14.爆破作業時,不對電纜和機電設備等進行保護的。
15.放炮後,不立即取下發爆器把手或鑰匙的。
16.放炮母線破損、有明接頭的。
17.用鐵絲代替發爆器鑰匙。
18.火工品台賬與實際不符。
(七)有反“三違”職責人員每月抓“三違”指標規定:
副科長以上管理人員每月2個、安全員每月3個。相關考核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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