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應每年組織進行1次反風演習,由機電科組織人員對風井風道進行清理。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 10 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二、礦井反風演習前,由通風科負責編製反風演習計劃,經礦相關部門及總工程師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反風演習計劃內容包括:
1、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要求規定火災發生的假設地點、參加反風演習的主要通風機台數;
2、確定反風演習計劃的起、止時間;
3、明確反風設備的操作順序;
4、確定反風演習的觀測項目及其方法;
5、預計反風後的通風網絡、風量和瓦斯情況;
8、規定參加反風演習的人員分工範圍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 礦井反風演習後,通風科應在1周內完成反風演習報告的編製,由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備案。反風演習的有關記錄、報告、措施必須保留1年以上。
四、 反風演習報告內容應包括:
1、礦井通風情況;
2、反風演習前後主要通風機及礦井有關參數對照表;
3、井巷中風量和甲烷濃度;
4、實際反風時間;
5、反風演習時空氣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2.0%的井巷;
6、反風操作時間和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時間;
7、反風前後礦井通風係統圖;
8、反風演習參加人數;
9、經驗與教訓;
10、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