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風科要根據礦井月度采掘生產計劃編製礦井月度瓦斯檢查計劃圖表,其內容應包括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檢查人員安排等。計劃圖表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月度瓦斯檢查計劃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修改並通知瓦斯檢查工。
二、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及瓦斯巡回檢查圖表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嚴格執行巡回檢查,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及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1manbetx 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並及時按照《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製度》的規定向調度室彙報。
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安設在距工作麵20m內的回風巷道,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牌板距掘進工作麵不得大於50m。
三、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瓦斯檢查範圍。
四、瓦斯檢查工檢查次數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兩次瓦斯檢查時間間隔不得小於3小時,不得大於5小時。瓦檢牌填寫清晰,手冊不得塗改。
五、瓦斯檢查工不得空班、漏檢、假檢,調度室實行跟蹤調度。凡作業地點的瓦斯檢查記錄必須由施工單位的班組長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確認,機電硐室的瓦斯檢查記錄必須由現場值班員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確認。瓦斯檢查數據要做到“三對口”。
六、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測杆)、溫度計等儀器儀表。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地點,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一氧化碳便攜儀,每班至少檢查2次一氧化碳濃度。
七、瓦斯檢查工出井後將填寫完整並簽字齊全的瓦斯檢查手冊, 每天交通風值班人員審核並每月整理存檔,存檔時間不小於2年。
八、瓦斯檢查工必須按照《瓦斯檢查工交接班製度》進行交接班。
九、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十、礦長或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其它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監督瓦斯檢查工上崗或交接班情況,作業點職工要全方位監督瓦斯檢查工上崗或交接班情況,杜絕空班漏檢和不按規定交接班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