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排放由通風科負責製定排放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瓦斯排放前, 排放人員必須學習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學習人員每人都要簽字。
二、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的巷道,由通風科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排放。
三、當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礦山救護隊按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排放。
四、全係統排放瓦斯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段進行。排放時嚴禁“一風吹”,必須控製風量,使排出的風流在同全負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規定值。排放瓦斯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
五、排放後經過檢查巷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穩定30分鍾後,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方可恢複正常工作。
六、獨頭巷道恢複正常後,必須由瓦檢員、電工對掘進頭回風流中的瓦斯、電器設備等進行檢查,證實完好後,方可恢複生產。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符的;
2、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人的;
3、現場(地麵、井下)指揮不在現場的;
4、措施規定的人員不齊、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未做到斷電、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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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煤礦瓦斯檢查工請示報告製度